宜宾档案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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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宾市档案局文件宜档发〔2013〕29号宜宾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宜宾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市级各部门,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宜宾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已报请省档案局审核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宜宾市档案局2013年5月9日-13-宜宾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建设门类齐全、结构合理、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收集,是指按照国家有关

2、规定,依法接收有关单位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档案,收集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形成或拥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和资料。第三条本馆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人,开展档案的收集工作。第四条本馆依法接收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一)中共宜宾市委及所属部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和单位;市人民政协及其常设机构;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二)民革宜宾市委、民盟宜宾市委、民建宜宾市委、农工党宜宾市委、九三学社宜宾市委等各民主党派机关;市总工会、共青团宜宾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社科联、市文联、市残联、

3、市工商联、市贸促会、市红十字会。(三)市属国有企业;市属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等事业单位。(四)市人民政府及其直属工作部门的派出单位。(五)-13-撤销的市直机关、团体和撤销、破产、转制、合并的市属企业、事业单位。本馆可全部或部分接收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形成的应移交进馆的档案。(六)省属在宜单位。第五条本馆收集新中国成立前宜宾行政区内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第六条本馆收集宜宾市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主要包括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部级主要领导来宜重要政务活动,市主要领导参加的重要会议、重大外事活动、重大纪念、重大庆典

4、活动,国家级创建工作、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开竣工仪式和本市发生的重特大突发事件等。其具体范围参照《宜宾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宜委办[2009]10号)执行。第七条市档案馆收集与本市有关的下列人物的手迹、手稿、著述、信件、日记、声像、实物等档案资料:担任过副厅级以上党政领导实职的领导人;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或担任过正军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军人,获中央军委英模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其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著名军人;全国劳模、“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担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在某项科学技术领域有突出成就的专家、学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重大国际、

5、国内体育比赛项目冠军、亚军以及知名度较高的运动员、教练员;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和名望的企业家,有重要影响、成就突出的社会活动家、文学家、艺术家、教育家、医学家、著名华侨、宗教界著名人士,著名民间艺(匠)人和其他著名人士。-13-第八条经协商同意,本馆收集或代存本市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档案。第九条接收进馆单位,其形成的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业档案、照片档案、录音录像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档案及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均应作为一个整体向市档案馆移交,保持全宗的完整性,不得割裂分散。第十条接

6、收进馆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整理档案,做到档案分类科学、文件排列有序、档号编制规范、检索体系完备。案卷质量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和《宜宾市档案馆接收档案质量要求》。要严格按照《全宗卷规范》(DA/T12—1994)和《全宗指南编制规范》(DA/T14—1994)要求建立全宗卷,编制全宗指南、案卷目录、归档文件目录、机读目录等必备的检索工具,随同档案资料一并移交。以上检索工具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档案管理系统录入计算机;各种检索工具打印输出两套,机读目录应当刻录成光盘两套。移交单位向档案馆提供纸质档案和目录的同时,还需提供相应的电子档案和目录。同时接

7、收有助于管理和利用特殊载体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第十一条-13-本馆在收集各单位档案的同时,收集反映其职能活动及业务工作等与档案相关、辅助档案提供利用的各种资料,如大事记、组织机构沿革、文件汇集、自编刊物、资料汇编、研究论文和反映本市民间习俗、风土人情、宗教信仰、文物古迹等的各种资料。第十二条列入接收范围的档案,应当按规定时间向市档案馆移交: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档案接收时间按国家和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在本单位保存20年后,由市档案馆安排接收。2.经市档案局同意,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接收;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

8、的档案,可以适当延长接收时间。3.其他单位和个人档案的接收时间,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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