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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1
《党审判事业-浅议马锡五审判方式》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浅议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座丰碑。1939年,马锡五任陇东革命根据地陇东分区专员,1943年3月以专员的身份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在此期间,他亲自调查审理了陇东“封棒儿”即有名的“刘巧儿”艺术原型婚姻上诉案,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1944年“马锡五审判方式”在陕甘宁边区和各解放区推广,使解放区的司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为解放区的司法工作树立了一面旗帜。该审判方式的主要特点是:深入实地,调查研究,依靠群众,坚持原则,宜调则调,宜判则判,调解与审判相结合,程
2、序简便,服务人民。解放后,马锡五审判方式得到了继承和发展。 纯粹的当事人主义不适合我国国情。我国的审判事业,从马锡五式的深入群众重实体公正,到今天的实体与程序并重、公正与效率并重,应该说是一种进步。但是,实际工作中的当事人主义思想严重脱离了群众和实际。有时会因程序操作不当而严重伤害实体公正,而且,即使程序再公正、效率再高,如果实体不公正,会使公正大打折扣,也会让有理走遍天下的观念受到强有力的冲击,因为这一千古理念受到冲击,群众有意见,从而加重了上访、闹访现象。如果过分强调当事人主义,过分强调程序公
3、正,就可能导致群众有理仅仅因为不懂法律而败诉。如果每起案件诉讼双方都请代理人,诉讼当事人和整个社会诉讼的代价是极其高昂的,对社会的危害也是不言而喻的。因此目前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上仍应强调实体公正是第一位的,程序公正是第二位的,在实体公正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程序公正,实体和程序都必须公正,不能为了程序公正而牺牲实体公正。在公正和效率的关系上应强调公正是第一位的,效率是第二位的,只能在公正的前提下兼顾效率,不能因为效率而损害公正。这一点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至关重要。我们不反对必要
4、的坐堂问案,一些大案、要案、疑难案件该坐堂问案仍应坐堂问案。但我们要反对纯粹的当事人主义,反对将取证、举证等所有的法律问题都推给当事人自己解决。法官掌握着丰富的法律资源,如何利用这些资源为人民群众谋利益,如何通过办案化解矛盾,感化社会,办一案教育一片,是每位法官应该深思的课题。法官必须多承担些调查取证的责任和案前释法、案中释法、案后释法的责任,尤其是民事案件,更应深入群众、亲近群众、了解群众、依靠群众、想群众所想。 我国的审判事业应体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是全体人民
5、意志的体现,人民群众对法制建设最有发言权。虽然法律来自于人民,体现全体人民的利益,但法律一旦形成规范,其实施和运行又超越了一般的群众,也就是说普通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理解执行能力与法律规定的内容往往有实际上的差距。在此情形下,法律操作的实际掌控者,应使法律化民、智民、慧民、益民,而不能愚民、欺民、损民。因而,法制不能太程序化、太技术化、太神秘化,要让人民群众看得到、听得懂、摸得着。如果将法律的运用操作得太悬空、太技术化、太程序化,操作成只有专家学者、法律精英才能弄懂的单纯的诉讼技巧的竞技,而普通群众看不
6、到、听不懂、摸不着,让普通群众有理而仅仅因为不懂法律、不会举证就败诉,那将是对人民的背叛,将是法制进程的悲哀、曲折和败笔。 对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学成果应持扬弃的态度。哲学上的扬弃是批判中的继承。我并不否认,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在法制理论和法制实践上,有很多方面确实走在了中国的前面,我国的很多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确实大量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的成果。但是,西方的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中既有精华,也有糟粕。我们学习研究其法制理论和法制实践时,要吸收其精华,但一定要摒弃其糟粕。毕竟我国与西方国家各自有着本质不同的政治制
7、度、经济制度和意识形态以及独特的国情。西方国家坐堂式的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当然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必须建立在法律职业高度发达、法律知识高度普及、法律观念普遍增强的基础上。而且,就目前相对发达的美国等国家来看,采取纯粹的当事人主义问题层出不穷,弊端重重,大小官司都要聘请熟知法律操作程序的代理人,诉讼成本高昂,一些当事人甚至包括个别官司缠身的总统都可能因为涉诉而倾家当产。目前,西方一些国家对中国的调解做法已经敬若神明。再看我国的实际,法制历史短,法制进程慢,法律职业人员整体素质不够高,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制
8、观念不够强,实体公正观念深入人心,程序公正观念尚未在公众心中得到确立。在此情形下,如果一味强调一步到庭的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势必自我孤立于人民群众。而且,法制无论怎么进步、怎么完善、怎么发达,也不可能使每个群众都能熟知法律的真谛,因为社会分工的不同,熟知法律内容和操作程序的人在社会中永远是极少数。所以,面对我国的国情,单纯的当事人主义在我国既不能强调,也不应强调。 中国的法院和法官应该明确自己的角色,摆正自身的位置。有一个不确切但十分形象的比喻,可以帮助法院和法官摆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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