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马锡五审判方式与现代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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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锡五审判方式与现代法治(学者之间的辩论收集)2008年04月21日10时41分编者按:近日,在互联网上,若干法律界人士就“马锡五审判方式与现代法治”的话题展开了讨论,碰撞出智慧的火花。现由野山闲水将其整理、编辑,以飨读者。  背景资料:马锡五(1898-1962年),民主革命时期历任陕甘宁苏维埃主席、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等,建国后任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抗日战争期间,他在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时,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运用到审判之中,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其主要特点是: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依靠群众,依法合理

2、判决案件;经常巡视各地,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马锡五解决了许多疑难案件,减轻了人民的讼累,受到群众欢迎,被边区百姓称为“马青天”。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各根据地推广后,调查研究蔚然成风,好的案例层出不穷,为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马锡五审判方式与正当程序、诉讼效率           沙阳(李修蛟)——放弃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诉讼制度的一个范例。其特点:一是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二是依靠群众,依法合理审判案件。“当审判工作依靠与联系人民群众来进行时,也就得到无穷无尽的力量,不论如何错综复杂的案件或纠纷,也就易于弄清案情和解

3、决”(马锡五:《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陕甘宁边区的人民司法工作》,《政法研究》1955年第一期);三是为方便群众诉讼,手续不拘形式。“(他)定期巡视所属各县,随时随地受理上诉案件”(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P508,群众出版社,1989年出版),当时著名的华池县封捧儿婚姻案,就是封捧儿路遇马锡五,拉他在一棵大树下告的状。  过去法律界一直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最值得褒扬的就是实事求是与手续简便。笔者认为,从法理上看,马锡五审判方式存在着巨大的价值冲突。为追求司法公正,我们必须要保持程序的正当性。程序正当是法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司法现代化的前提和中心。正当程序应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程序

4、的法定性;二是程序的时效性;三是程序的完整性。事前阅卷、实地了解案情,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审判方式不符,事前广泛接触当事人,难保法官的独立与中立。方便诉讼,减少诉累,也必须通过法定程序,而不能由法官本人随时简便程序。没有程序的完整性,也最终难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考察现代法治,无论是美国还是其他西方国家,对“正当程序”的选择并没有换来社会秩序和社会综合效益的根本好转,相反却带来了严重的案件积压和犯罪率的上升。各国都在大力探索一种以效益为价值取向的诉讼模式和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法的正义与效率是法的主要价值目标之二(详见吕世伦、文正邦主编的《法哲学论》、王人博、程燎原著《法治论》)。但

5、是追求法的效率,是绝对不能以牺牲程序的正当性为前提的。各国的司法实践也表明,程序正当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不可或缺的一环。此外,在对西方法治发展的考察中,有人发现,人与人的距离对司法有着深刻的影响。美国人布莱克在《法律的动作行为》一文中说到“在关系密切的人们中间,法律是不活跃的,法律随人们之间的距离的增大而增多”。是否可以认为,案件判决的公正性会随着法官与周围人们之间的距离增大而增加。我们常说,距离会产生美。同样,距离也能产生权威,继而产生公正!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也谈到“法官不经常出现在人们面前,人们所畏惧的就是官职而不是官吏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一大特点就是和当事人“打”成一片

6、。这里就有颇值深究的东西了。我们固然不能回到旧时“法不公开而具威慑力”的做法。但作为执法者本身,与当事人保持程序上的距离,是司法公正的必需。  总的来讲,马锡五审判方式很大程度上带有“青天”的理想主义色彩。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历史价值              雪飞——选择性借鉴  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于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解放区,在中国法制史上有着重要的影响,可以说它是中国现代法制史上一个闪光点。当时从时间上讲,由于历史的前进在形式上已经摆脱了封建法制的束缚,并且因为政治统治不同实际上存在了两个法域——国统区和解放区。国统区实行的是以六法全书为框架的法制体系,前承大清旧

7、制外引西方大陆法典,形式上在当时较为完整;而解放区由于新的政权还处于“打天下”的戎马时期,完善的法制等于纸上谈兵,当时解放区的任务主要是巩固政权,实行民主法制都是次要问题。  没有完善法律条文,客观上给当时的审判者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此情况下审判员的素质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但当时干部文化水平普遍较低,不是每个审判员都能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公平断案,主观臆断的现象时有发生。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不是偶然的,因为它正符合了当时的需要。马锡五本人也不是法律专科出身不是什么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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