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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行政法基础理论(2011)》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MPA—行政法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小萍主讲MPA的培养目标与行政法教学目的MPA的培养目标:培养公共管理专业学位人才(区别于单一专业学术型人才)——具有复合式和应用型的特点。行政法教学目的:了解行政法的一般原理和基本知识,掌握法律与公共政策的基本关系,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了解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的基本程序规则和有关技术,提高行政执法的技能;了解我国现行行政管理和公务员管理体制,掌握行政主体运用法律规范,提高公共管理的组织、协调能力。行政法教学方法遵循的原则:讲授与讨论结合——鼓励参与理论与案例结合——获得解决问题的法律思维与方法课堂教学基本环节:讲授一般性
2、讨论(提出问题→讨论→分析→总结)案例分析第一讲行政法基础理论1.1行政1.1.1行政的含义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是指社会组织基于特定的目的对一定范围内的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行政可分为公行政与私行政有关“行政”的学说颇多,介绍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第一、古德诺的政治、行政两分说在国家活动领域中将政治与行政做出明确区分,由此导致公共行政(或政府行政)概念的出现。威尔逊的著名论文《行政之研究》(1887)和古德诺的名著《政治与行政》(1900)中提出的政治与行政两分法的观点,在对政治与行政加以区分中指出了行政活动的特征,表述了行政概念的基本含义。威尔逊认为,与制定法
3、律的组织、程序、过程相关的政治领域属“国家意志的表达”,主要关注“重大而带普遍性的事项”;与执行法律政策的机构、程序、过程相关的行政领域则属“国家意志的执行”。古德诺的表述是,“政治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政治在决定政策,行政在执行政策”;行政是“政府官员推行政府功能的活动”。由于“两分法”是从宏观的国家权力结构及功能分配的角度去理解和界定行政,因而被称为政治行政观。第二、孟德斯鸠的立法、行政、司法三分说《论法的精神》是法国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CharlesLouisMontesquieu,1689—1755的重要法学著作,出版于1748
4、年。 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和有关民法事项的行政权力。依据第三种权力,王侯或官府惩罚犯罪或裁决公民中的讼争。人们称这第三种权力为司法权,而第二种权力则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 当立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会担心,同一个人制定暴虐的法律,并同时加以执行。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同样也不复存在。因为如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法官就同时成为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成了压迫者。如果同一个人或是同一个组织,无论它是由显贵还是由平民组成,同时行使这三种权力,则一切均完了。1.1.2
5、行政法之行政行政法之行政属于公行政——形式行政马克思在论述行政的本质时指出:“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马克思这一论述揭示了行政的两个主要特点:第一,行政是一种国家活动,而不是一般社会组织对其事务的管理;第二,行政不同于其他机关的活动。它与其他国家机关的立法、司法活动不同,是以组织、执行为其活动方式。在传统的行政法中,认为行政是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依法对国家事务的一种有组织的管理活动,其管理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在现代行政法中的“行政”已不限于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和管理活动,而是扩展到法律法规授权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共组织的组织和管理活动。例如公立学校对学生所作的学
6、籍管理被纳入“行政”研究范围;而且随着现代社会中行政权的日益扩大,国家行政机关越来越多地进行一些立法和司法活动,也被作为“行政”的研究范畴,行政的范围扩大了。因此,行政法之“行政”的越来越丰富、多样:其一,主体不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还包括依法授权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直接行政与间接行政;其二,行为和职能不仅限于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组织、执行和管理,即传统的行政职能,它还包括那些实质上属于立法和司法性质的职能——实质意义的行政与形式意义的行政。其三,从内容上看,不仅包括运用国家权力干涉公民的生活,其行为后果往往是加重公民的负担;还包括为公民提供服务,给公民带来
7、某种利益,即给付、授益——权力行政与公务行政。一般认为行政法中的行政是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的组织、管理、决策与调控等活动。这一定义说明:行政是行政主体的活动,其他组织不能实施行政行为;行政是行政机关运用国家行政权的行政管理行为,区别于行政机关所从事的非行政管理行为,如买卖、租赁;行政是一种管理,是一国之内的行政管理,它既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管理,也不同于国家管理。行政法上的“行政”与私行政的“行政”相比较,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国家意志性——行政主体的活动具有体现和实现国家意志的特性;执行性——行政主体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活动;法律性——行政主体要依法行政;国
8、家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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