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合规知识考试材料重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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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合规知识》单科考试(合规部分)考试教材与重点条款 《法律合规知识》单科考试(合规部分)        考试教材与重点条款 考核的重点条款与内容如下(已在上述条文中用加粗字体标出): 一、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法》第三、四、六、七章):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二、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会70号文件):第二项,重点内容三、《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四、《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二

2、十条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六条禁令”处理办法》:第二条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考试教材:一、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法》第三、四、六、七章)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六十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

3、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4、 第七十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beconsistentwithinthesamedisk.Alternateunifiedcorerequirementsplacedontheterminalstripterminals,onlineidentityandensurethecoppercoreisnotexposed.6.4.6enclosurewithinthesametothe

5、cablecoreprovidesbindingintoacircle,harnesstiespacingisgenerally100mm;branchofficesshallbebindingonbothends,eachcore  (三)筹建方案;  (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

6、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七十三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7、。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七十五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材料;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六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七条 

8、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七十八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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