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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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防治法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浅解广铁集团长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6年6月长沙沪昆客运1职业病与职业病防治法事例: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张海超,河南省新密市人。2004年6月到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上班,先后从事过杂工、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作。工龄3年。2008年开始咳嗽,在多家医院做了胸片检查,发现双肺有小结节阴影,诊断为尘肺病。事例: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但郑州职业病防治所诊断为“尘肺0+,合并肺结核。由此导致“开胸验肺”事件。7月30日,张海超被诊为尘肺Ⅲ期。河南省卫生厅给予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通报批评;撤销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樊梅芳、王晓光、牛心华等3人尘肺病诊断

2、资格证书。新密市委对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给予公司党总支书记侯振东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给予公司副总经理秦永彬开除党籍处分,建议公司董事会解除秦永彬副总经理职务。根据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公司后勤负责人郑海军的责任;责成市政府相关部门对公司罚款25万元。“开胸验肺”事件引发的思考1."有法不依"的状况要维持多久许多用人单位和政府监管部门有法不依,听之任之,不切实履行法律义务。2.农民工何时能走出维权难的困境张海超事件披露之后,社会舆论反响强烈,惊动了各级领导,最终才得以解决。中国一亿多的农民工,权益受到侵犯的事例当属不少,要做到此类事

3、件不再发生,需要企业依法办企,有关方面依法办案,舍此别无他路。3.无视劳动者健康的用工现象何时能得以禁绝君子爱财也应取之有道,以牺牲劳动者身体健康为代价来换取利润,必须坚决铲除4."人治"现象何时才能销声匿迹张海超是企业忽视生产安全的受害者,本应"有理走遍天下",但他却落到了求告无门、走投无路的地步。只是最后经媒体披露,河南省领导得知此事后,亲自作出批示、督责,事情才出现了转机。古人云:制定民安,如今我们一些地方和部门却有法不依,非要领导出面方才解决不可。如果办事都这样,凡事都要领导亲自过问,那我们制定的法律法规岂不成了摆设?张海超"开胸验肺"遭遇的痛苦警示我们,只有尽快完善

4、法治,群众的切身利益、合法权利才能以最小的成本和代价得到实现和维护。我国职业病危害现状第一,我国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广泛。从传统工业,到新兴产业以及第三产业,都存在一定的职业病危害,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群数以亿计,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三十多个行业,法定职业病名单达115种。接触职业危害人数、职业病患者累计数量、死亡数量及新发病人数量,都居世界首位。第二,我国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近十年职业病发病情况呈现明显的凹形反弹倾向。第三,我国的职业危害主要以粉尘为主,职业病人以尘肺病为主,占全部职业病的71%,中毒占20%,两者占全部职业病的90%。尘肺病又以煤工尘肺、矽肺最为严重,尘肺病患

5、者中有半数以上为煤工尘肺。第四,职业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根据有关部门的粗略估算,每年我国因职业病、工伤事故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亿元,间接经济损失2000亿元。我国职业病危害现状第五,急性职业中毒明显多发,恶性事件有增无减,社会影响大。第六,职业卫生机构数量少,质量不高;文化素质偏低,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比例较低以及后备力量不足等问题。第七,对我国职业卫生投入调查表明,各级政府自1999年起职业卫生投入呈逐年增加的趋势。但由于基数低,人均职业卫生投入明显不足,与经济发展水平极不适应,造成职业卫生监督与技术服务得不到保证。职业病与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特点:1.可预防而难以

6、治疗:只能从源头控制;2.人为性:规范用工,规范作业可避免。职业病的预防:1.病因预防,源头控制。2.早发现,早诊断,早控制。如工作场所定期开展职业危害评价,建立健康监护制度。3.控制疾病恶化,挽救残存功能,改善生命质量,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义务1、健康保障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2、职业卫生管理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

7、面负责。3、保险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4、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安监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5、卫生防护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6、减少危害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7、职业危害监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安监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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