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及工程 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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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及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

2、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防治法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

3、保险。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前期预防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设立条件中对工作场所要求:1.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与无害分开;4.有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

4、具等设施符合保护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防护设施车间全面通风、降温、空调、吸声、屏蔽设施;有害岗位(设备)局部机械通风、除尘、排毒、降噪、减振、屏蔽等设施;喷砂室、喷漆房、隔声室等独立防护建筑结构;各类密闭隔离设施:密闭皮带、密闭烘道等;为防护目的设计的专用生产流水线,如钢板预处理流水线等;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

5、应急通道、泄险区等;各类报警装置;其他防护设施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

6、内容。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

7、人保障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四十条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第四十一条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诊断,综合分析下列因素(一)病人的职业史;(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8、。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保障,按照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强制性):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上缴,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对工伤职工或职业病患者提供医疗救治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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