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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1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继续深入推进,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3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追加2011年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11〕610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精神,结合我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
2、提高保障水平、分布组织实施”的原则,逐步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省、市、县(市、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第二章 调整内容与分担办法第三条 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基本标准。提高后的基本标准为:小学生4元/天、初中生5元/天,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所需经费,中央财政按50%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承担50%部分仍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各地可在以上基本标准的基础上,根据
3、实际情况调高标准,调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责解决。第四条 继续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中央财政免费教科书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生均每年90元、初中生均每年180元,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第五条 全面取消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地方教材,地方教材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学校图书资料建设范畴。第六条 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定额。提高后的定额暂定为:小学525元/生·年、初中725元/生·年。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地方财政分担比例具体为: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和加
4、快皖北地区发展政策范围内的40个县(市、区)为8:2,其他县(市、区)为6:4。第七条 继续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学校公用经费。免除学杂费基本标准为:小学234元/生·年,初中330元/生·年;补助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为:小学30元/生·年,初中45元/生·年。所需经费8个地改市(含14个县改区)、6个县级市省级以上与市、县(市、区)财政按8:2比例承担,其余8市(含所辖区)省级以上与市、区财政按6:4比例承担。第八条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包括独立设置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不含普通班吸收残疾儿童随班
5、就读)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基本标准。2012年起,农村、城市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基准定额分别按现行农村、城市初中标准5倍执行。所需资金中提高前的部分仍执行原资金分担渠道和比例,提标部分由省与市、县(区)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省与市、县(区)分担政策执行。第九条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维修改造补助基本标准为每平方米400元,由中央和省级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各县(市、区)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超过中央和省级安排部分由各地自行承担
6、。第三章 范围对象第十条 继续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初中的在校学生。第十一条 高校附属义务教育阶中小学和其他少数企事业单位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按属地管理原则与所在地区同步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按教育事业统计口径,统计为“农村”、“县镇”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执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统计为“城市”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执行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所需经费中,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的部分拨付到各市、县(市、区)后,由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到学校;市、
7、县(市、区)承担部分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予以保障。第十二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就读的,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电子教育券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基〔2011〕19号)规定,由输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每学年每学期对转学电子记录情况整理汇总后,于每年4月底和10月底前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据此向输入地核补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并等额核减输出地下一年度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切实做到“钱随人走”。第十三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公办中小学就读,其收费
8、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更不得要求捐资助学或摊派其他费用。进入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民办学校就学,民办学校在获取政府部门核拨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后,等额减收学费。第十四条 享受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第十五条 各地要本着“强化政府义务、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完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相关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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