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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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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区教育局区财政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市教育局、市财政局《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布组织实施”的原则,逐步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省、市、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第二章实施内容与分担办法第三条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生4元/天、初中生5元/天,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所需资金,中央财政按50%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承
2、担50%部分仍由市、区财政承担。第四条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将《新华字典》纳入国家免费提供教科书范畴,向农村一年级新生免费提供《新华字典》。第五条全面取消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地方教材,地方教材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学校图书资料建设范畴。第六条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并补助学校公用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585元/生•年、初中785元/生•年。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区财政共同承担,地方财政分担比例具体为: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和加快皖北地区发展政策范围内的县(市、县改区)为8:2,其他县(市、县改区)为
3、6:4。对在校生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安排公用经费。继续加大教育投入,区财政原来已经安排的公用经费小学10元/生•年、初中15元/生•年等资金继续用于义务教育,足额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正常运转以及开展教学活动所需经费。第七条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省定免学杂费基本补助标准为:小学234元/生•年,初中330元/生•年;补助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为:小学30元/生•年,初中45元/生•年。根据学校隶属关系,所需经费由省级以上与市、区财政按6:4比例承担。我区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与省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
4、费基准定额相同。区在省市制定的基本标准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加大投入,在本区域内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的公用经费拨款标准,调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责解决。第八条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抗震加固纳入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维修改造单位面积补助基本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超过中央和省级安排部分由区自行承担。第三章范围对象第九条继续全部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第十条按教育事业统计口径,统计为“城乡结合区”、“镇中心区”、“镇乡结合区”、“
5、特殊区域”、“乡中心区”和“村庄”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执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统计为“主城区”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执行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所需资金中,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的部分拨付到各市、区后,由所在地市、区政府负责落实到学校;市、区承担部分按“属地负责”的原则予以保障。第十一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就读的,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电子教育券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基〔2011〕19号)规定,由输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每学年每学期对转学电子记录情况整理汇总后,于每年4月15日和10月1
6、5日前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审核,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据此向输入地核补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并等额核减输出地下一年度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切实做到“钱随人走”。第十二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公办中小学就读,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更不得要求捐资助学或摊派其他费用。进入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民办学校就学,民办学校在获取政府部门核拨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后,等额减收学费。第十三条区本着“强化政府义务、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完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相关手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
7、生,同等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第十四条区应承担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按照现行政策足额落实,并按政策标准对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给予学杂费减免。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五条我区按各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数核拨结算义务教育保障资金。各校要重视和强化教育事业统计和学籍工作,要对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要建立完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清理和更新,并与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协同一致,严格按事业统计中的学校代码更新学籍系统中的学校属性,严格把“具有学籍并在每学年初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数”作为教育事业统
8、计的对象,切实保障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学生数与学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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