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

县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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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继续深入推进,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XX政〔2018)26号)、《xx省教育厅xx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XX省财政厅xx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7)4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

2、小学、初中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一贯制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部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是指各级财政设立的用于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专项资金,包括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和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第五条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建立以县为主,中央、省、市、县(市、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3、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第二章实施内容与分担办法第六条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我县继续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本费。第七条免除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杏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县区共同分

4、担,分担比例为8:1.6:0.4。毎生毎年25元的取暖费的分担比例按照公用经费执行。县地方预算应按“一费制标准”继续安排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第八条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和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在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学校取暖费补助等政策。第九条免费提供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第十条全面取消城乡

5、义务教育阶段地方教材,地方教材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学校图书资料建设范畴。第十一条补助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生4元/天、初中生5元/天,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市、县(市、区)按照5:5比例分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确定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平均贫困面,合理确定本地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贫困面,切实提高资助的精准度。对“建档立卡”家庭困难寄宿生进行全覆盖。第十二条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

6、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按照5:5比例分担。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与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资金统筹安排实施。第三章范围对象第十三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惠及所有义务教育学生,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覆盖所有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第十四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更不得要求捐资助学或摊派其他费用。第十五条县财政、教育部门本着“强化政府

7、义务、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完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相关手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第十六条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和省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各地要按照现行政策足额落实。民办学校在获取财政、教育部门核拨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2018/4/18泗县信息公开网一关于印发《2018年泗县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后,等额减收在校学生学费。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七条县按本地义务

8、教育阶段学校春季学期开学吋在籍在校学生数核拨全年义务教育保障资金。教育部门要重视和强化教育事业统计和学籍工作,要对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要建立完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更新,并与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协同一致,严格把“具有学籍并在每学年初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数”作为教育事业统计的对象,切实保障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学生数与学籍数的统一性。第十八条县级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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