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导游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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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导游人员管理规定本文由7623572dl贡献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云南省导游人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导游人员的管理,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游客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云南省旅游条例》《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及标准》等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导游人员包括全陪导游人员、地陪导游人员、景区(点)专职导游人员和出境旅

2、游领队人员。全陪导游人员,地陪导游人员应当持有《导游证》,景区(点)专职导游人员应当持有《云南省旅游景(区)点专职导游讲解证》,出境旅游领队人员应当持有《领队证》。第三条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导游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旅行社、导游协会和导游管理公司(导游服务中心)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按国家规定本省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者,可取得导

3、游资格证。获得导游资格证后,三年未从业者,导游资格证自动失效。申请人在本省考取全国导游资格证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导游管理公司注册的,可向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颁发导游证。申请人在取得导游证前应当参加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考核并合格。申请人在外省考取全国导游资格证到我省申请导游证的,应当参加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地方导游知识和现场导游考试,考试合格后参照前款规定办理导游证。第六条具有导游资格证并与出境旅游组团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人员,经出境旅游组团社推荐可参加领队考试。考试合格者向国家旅游局申请领

4、队证。同时持有外省领队证和全国导游资格证的导游人员到本省从事领队工作的,应当与本省出境旅游组团社签订劳动合同,向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领队证。第七条本省主要旅游景区(点)实行专职导游讲解制度。与景区(点)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景区(点)推荐,可参加景区(点)专职导游考试,考试合格者向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景区(点)专职导游讲解证。景区(点)专职导游考试工作由所在州、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实行景区(点)专职导游讲解制度的景区(点)内的导游讲解工作应当由景(区)点专职导游承担,全陪和地陪导游人员可陪同游客进

5、入,做好其他服务工作。第八条按国家规定本省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考核等级分为特级、高级、中级、初级四种。领队人员和景区(点)专职导游暂不实行等级考核制度。第九条取得导游资格证后,经考核合格者,取得初级导游员资格;取得初级导游员资格两年以上者,应当参加中级导游员资格考试;取得中级导游员资格四年以上,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可以申请高级导游员资格考核评定;取得高级导游员资格五年以上者,可以申请特级导游员资格评审考核;具体考核办法按照国家旅游局公布的《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及标准》实施。第十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导游人

6、员实行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审制度,具体管理办法按国家旅游局颁布的《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实施。第十一条对领队和景区(点)专职导游人员实行年审制度。领队人员必须参加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审培训,全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景区(点)专职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州、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审培训,全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根据年审培训、业务开展、接受行政处罚、游客反映情况等给予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或不予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第十二条旅行社因工作需要聘请未取得导游资格证,但有特

7、定语种能力的人员临时从事导游工作的,由旅行社向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为3个月,旅行社必须将到期的临时导游证交回原颁证机关。第十三条导游和领队人员变更服务旅行社的,按照《云南省旅行社和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调动手续后,由原旅行社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交回原导游证(领队证),由新服务旅行社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景区(点)专职导游变换服务景(区)时,需参加新的服务景区(点)专职导游考试。第十四条不再从事导游和领队工作的,由服务旅行社将导游证(领队证)交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第十

8、五条导游人员必须经旅行社、导游管理公司或景区(点)的委派实施导游服务,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第十六条导游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国家级、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导游竞赛或全局性的活动,展示导游风采和云南旅游形象。在活动中获得名次的或被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选派参加某一项重大活动表现较好的,免下一年度导游年审培训,并在导游等级考试中加2分。第十七条各级旅游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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