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清理会议材料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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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和程序规定(第一批)序号1项目名称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审批法律依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许可条件一、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二、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

2、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二)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17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三、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是依法设立的公司。2、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3、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

3、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二)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3、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4、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

4、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四、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17(一)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除应当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程序和期限一、申请程序(一)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1、项目申请报告(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合营各方的名称和基本情况、拟设立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各方出资比例、申请经

5、营的业务种类、合营期限等)。2、中方投资者、外方投资者符合许可条件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二)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1、外方投资者符合许可条件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二、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一)《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环节171、对于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

6、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对上述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在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在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对于设立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予以同意的,转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工业

7、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签署同意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投资项目需要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前,将申请材料转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转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审批期限可以延长30日。(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环节设立外商投资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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