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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8
《《苏州市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规定》(2011)》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苏州市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居民私有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根据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划技术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居民私有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根据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划技术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苏州市市区范围内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区分局具体负责沧浪、平江和金阊区范围内居民私有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除原地原面积原高度翻建由城区分局审批外,其余由城区分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第四条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
2、实行由市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制度,副本为开工建设、接受监督、检查的依据,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换发正本,作为申办房屋产权的依据。 第五条居民私有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六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危房原地原面积原高度翻建外,禁止进行居民私有住房建设: 1.位于城市近期规划建设控制范围内的(一般指三—五年); 2.位于城市道路规划路幅内的; 3.位于城市绿化用地、广场用地、河湖保护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以及公路、铁路、车站、码头等控制范围内的; 4.位于城区无地队、城中村范围内的; 5
3、.位于市、区规划部门指定的规划控制范围内的。 第七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危房原地原面积原高度翻建外,严格控制居民私有住房建设: 1.位于平江历史街区、拙政园历史街区、怡园历史街区、山塘历史街区、阊门历史街区范围以内的; 2.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内的; 3.除上述及第六条所列情况外,位于规划为其他非居住用地范围内的。 第八条居民私有住房建设不得影响消防、安全、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公共绿地、公共设施,并应当妥善处理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九条经批准统一开发出售的成套商品住宅,个人不得进行翻扩建。
4、 第十条居民私有住房建设的申请人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共有产权的申请人必须为所有共有人)。居民申请私有住房建设应当交验以下材料: 1.申请; 2.户籍或身份证件; 3.房屋产权证件; 4.土地使用权属证件; 5.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若涉及直管公房,则需同时征得承租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在申报图纸上签字确认; 6.危房翻建的须提供由市级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属文物保护建筑、控保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危房翻建,其方案必须经文物保护部门审批。沿河建筑建设方案,
5、若规划部门认为有必要,则需经河道管理部门审批。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
6、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要求查验的相关材料,经房屋所在地社区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向城区分局提出书面申请; 2.城区分局现场查勘并审查拟建方案,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同时须经房屋所在地社区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 3.建设方案批前公示,居民反响强烈的,应召开社区听证会,接受群众监督; 4.申请人提交满足第十三条所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的建筑申报图; 5.由住建部门对原房屋产权证进行注销; 6.按审批程序审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规划许可直
7、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城区分局在按审批程序审批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十二条居民私有住房建设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规定: 1.层数:一般不得超过二层。 2.层高:平均层高控制在3.0米之内。 3.室内外高差:室内外高差一般控制在0.3米以内。位于城市低洼地或由于道路改造成为低洼地的控制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4.立面形式:符合苏州传统建筑风格,粉墙黛瓦的建筑色彩。 5.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日照间距系数应大于或等于1.27(日照标准不低于大寒日1小时
8、)。 下列建筑不考虑日照间距: ①按原地、原面积、原高度翻建的居民私有住房; ②不作为主要采光面的建筑山墙。 6.退界:南北方向一般按1/2日照间距退界。 7.围墙:居民在土地使用范围内建设围墙,城区分局应当按照构筑物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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