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住房保障购房补贴发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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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区住房保障购房补贴发放规定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市区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让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有更多的选择住房的途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1〕4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6号)和《苏州市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购房补贴是政府按照一定标准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用于自住的普通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二手房)

2、时发放的购房货币补贴。购房补贴属于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保障形式。第三条购房补贴对象为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申请人”)。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查、资格认定按照住房保障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申请人”购买住房的范围为市区(不含吴江区)范围内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姑苏区范围内的存量住房。所购存量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第五条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为市区住房保障人均面积标准(现为18平方米)。第六条3购房补贴面积计算:无房家庭购房补贴面积按全额计算。有私房的按扣除私房建筑面积后的差

3、额计算。承租公有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按照届时规定价格有偿收回公有住房的承租权。实际购房面积小于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按实际购房面积计算。第七条政府补贴购房的标准:凡是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的,政府补贴购房款为上年度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均价的40%左右(现为每平方米4250元)。公有住房收回价格(现为每平方米4250元)同比例调整。“申请人”领取的政府购房补贴不得低于购买的住房价格。第八条直系亲属之间发生权属转移的不得领取购房补贴。直系亲属是指夫妻双方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的关系。第九条“

4、申请人”按相关程序领取购房补贴。市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发放购房补贴的操作程序,方便群众办事,保证资金安全。第十条“申请人”购房后,自行承担所购房屋的维护管理、税费、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第十一条“申请人”享受政府补贴购买的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申请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必须在购房合同中加注“政府购房补贴××万元”的条款。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按保障性住房权属管理规定,在权证附计栏加注“保障性住房”标记,并以“政府购房补贴××万元”的格式注明政府购房补贴的金额。第十二条“申请人”享受政府补贴购买住房后,所购买住

5、房的退出手续按照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相关规定执行。“3申请人”享受政府补贴所购买的住房,在上市交易时,必须将领取的购房补贴全额退还政府。“申请人”享受政府补贴购买住房后,可以全额退还政府购房补贴,所购买住房的产权性质变更为一般存量住房。第十三条 住房保障对象采用隐瞒、虚报、谎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购房补贴的,责令限期退回政府购房补贴,并在五年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第十四条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6、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可根据本辖区实施情况参照执行。第十六条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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