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苏州市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ID:8166239

大小:39.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3-08

苏州市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_第1页
苏州市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_第2页
苏州市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_第3页
苏州市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_第4页
苏州市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_第5页
资源描述:

《苏州市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苏州市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苏府规字〔2010〕18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平江、沧浪、金阊区(以下简称城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配租、管理及监督。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筹集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制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供应给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保障性住房。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有条件配租、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第四条市

2、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行政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是城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房源筹集、资格审查、配租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市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房源筹集、供应对象和优惠政策第五条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政府及政府机构新建、改建、收购、收回的住房;(二)退出或闲置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三)住建部门闲置的直管公房;(四)其他形式筹集的住房。6第六条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城市居民中符合现行住房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城市居民

3、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供应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中的低收入以下无房家庭。具体配租条件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政策按届时房源、对象等实际情况制定,报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建设、筹集、租赁管理等,参照执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第三章套型面积、租金标准和租金减免第八条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第九条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计算。按不同家庭的住房保障人数设定人口段,向各人口段配租的住房套型面积,一般不低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第十条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参照市场价格、体现保障功能”的原则。政府

4、提供的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租金为住房市场同类地区、同类住房的平均租金价格的70%左右。具体租金标准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价格,按古城内、古城外和成套、非成套等因素分别测定,并适时调整、公布。第十一条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金减免政策。对低收入家庭承租的,按市场平均租金50%左右的比例实行减免。申请人及其家庭人员在承租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后,不再享受住房保障的租赁补贴、租金减免政策。第四章申请、审核和配租6第十二条申请配租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地户籍,并符合现行城市居民住房保障条件;(二)经过审查,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三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含政府补贴购房);(四)政府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申请承租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户为单位。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婚(35周岁以下)子女应当作为家庭成员同时申请。申请承租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必须先按相关规定程序提交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符合申请配租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现行条件的,可凭“住房保障核准通知单”到各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设在各区住建局)办理申请配租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确认登记手续。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和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对申

6、请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适时配租。第十四条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根据房源情况和各类申请家庭的数量等,及时制定并公布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批次的配租方案。并应当对拟配租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社会公示。第十五条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已经核定的申请家庭的住房保障人数,配租相应人口段的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第十六条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配租制度。向已登记的申请家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规定的轮候方式6公开进行,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五章租赁管理第十七条申请家庭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应当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

7、租赁合同,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申请家庭不接受配租的房源、不签订租赁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作弃权处理。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二年内不再受理弃权申请家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第十九条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简洁、实用、经济、环保的原则进行必要的室内简易装修,配置必要的基本生活设施。第二十条承租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改建、装修,不得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因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增设的附属物,退房时不予补偿。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承租的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