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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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报送单位:龙江市监分局顺市监(龙)案公【2015】2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顺监龙罚字〔2015〕78号当事人基本情况个人姓名(名称)吴春苗注册号单位名称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龙江镇官田北路70号首层8号违法行为类型无照经营五金配件生产工场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及据当事人交代,当事人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2015年3月开始,擅自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官田北路70号首层8号从事五金配件生产经营活动。据当事人供述,至被查处日止,该五金配件生产工场以生产五金配件为主,从开业至被你局查处时共产生经营额50000元,扣除必要的经营

2、成本,没有获得利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行政处罚结果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15年4月24日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4月9日公布起止日期201

3、5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顺监龙罚字〔2015〕78号当事人:吴春苗,男,23岁,住址:******,身份证号码:******。2015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官田北路70号首层8号存在涉嫌无照经营五金配件生产工场行为。同日,我局执法人员报领导审批立案后,对上述地点检查发现:该工场经营面积400平方米,有工人3名,设有开料机1台、抛光机2台、焊机3台、五金材料一批从事五金配件生产,当事人未能出示营业执照。经查及据当事人交代,当事人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2015年3月开始,擅自在佛山

4、市顺德区龙江镇官田北路70号首层8号从事五金配件生产经营活动。据当事人供述,至被查处日止,该五金配件生产工场以生产五金配件为主,从开业至被你局查处时共产生经营额50000元,扣除必要的经营成本,没有获得利润。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照片提取单(2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拟

5、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已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于限期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及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六十日内向佛山

6、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报送单位:龙江市监分局顺市监(龙)案公【2015】2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顺监龙罚字〔2015〕79号当事人基本情况个人姓名(名称)张艳伦注册号单位名称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龙江镇苏溪苏源路1号F栋违法行为类型无照经营五金家具生产工场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及据当事人交代,当事人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2014年11月开始,擅自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苏溪苏源路1号F栋从事

7、五金家具生产经营活动。据当事人供述,至被查处日止,该五金家具生产工场以生产五金家具为主,从开业至被你局查处时共产生经营额30000元,扣除必要的经营成本,没有获得利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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