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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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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冲突与调整[摘要]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一般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我国制定的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和经营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我国公司法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力机构及其运作机制、中外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公司资产以及利润分配等方面入手,对与此类具有涉外投资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剖析,提出将《公司法》完全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逐步实行内外统一的公司制度,并对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加以修订和完善。[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冲突
2、与调整1979年7月,当全国人大通过中国第一个正式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的时候,中国还没有其他形式的企业立法,甚至连最基本的企业法——公司法也没有。这使合资企业法以及其后陆续颁布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在相当长时期内自成体系。1993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在第18条中作出专门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
3、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19使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衔接问题第一次摆到了人们面前,《我国公司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适用》,罗世英、李玫,《法学研究》1997.6.第155页将它们纳入企业法的统一体系
4、并予以适当的协调,成为公司法颁布后企业法立法及其理论实践面临的新任务,也留给了立法者和法学者许多需要进一步探讨解决的问题《论完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卢炯星,《中国法学》,1996.3.第75页。。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性质、类型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部分或全部资金来自境外,外国投资者因此对企业具有相应的支配、控制权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法律特征:(1)它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2)企业的资金部分或全部是由外国投资者投入的;(3)外国投资者对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全部或部分的控制权。所
5、以,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资本对中国进行直接投资的方式。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19依照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以三
6、种形式存在,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合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与亏损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中国合营者和外国合营者依照《合作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合同确立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根据合同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外商企业则是依照《外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在上述三种企业形式中,外资企业的特点十分突出,它是由外国个人、企业、公司或其他
7、经济组织单独投资、单独经营、单独承担风险。而合资企业与合作企业之间则有许多相似、甚至相同之处,但二者仍有着基本的差别,即合资企业是股权式组织,而合作企业是契约式组织。合资企业各方的各种投资形式包括现金、设备、厂房、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都要以同一货币单位计算股权,利润的分享和风险的承担都以股权为依据,合营期限也比较长。而合作企业合作各方提供的现金、设备、土地、技术、劳动力等不作为股本投入,利润的分配完全依据各方签订的协议,合营期限一般比合资企业短。从组织形式上看,合资企业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而合作企业则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郭延曦主编《
8、新编涉外经济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39页除上述三种外商投资企业外,进入90年代以来,还出现了一种所谓的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它是指一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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