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兼并历史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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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兼并的历史回顾  朝代的频繁更迭,无法形成土地的大面积集中。葛剑雄先生的研究表明,“如果以历史上中国最大的疆域为范围,统一的时间是81年。  尽管说,在大部分时间里,政府都不曾认真实行平均地权的办法,一切听其自然,在农村中,有较高的生产力或善于经营的人都有机会出人头地,变成当地的富农和地主。然而,朝代的频繁更迭,无法形成土地的大面积集中。葛剑雄先生的研究表明,“如果以历史上中国最大的疆域为范围,统一的时间是81年。如果把基本上恢复前代的疆域、维持中原地区的和平安定作为标准,统一的时间是950年。这950年中有若干年,严格说是不能算统一的,如东汉的中期、明崇祯

2、后期等。”(《统一与分裂》第二章)在每个朝代初期,土地往往重新分配,譬如前文表1,通过计算我发现,顺治八年(1651年)的基尼系数为0.006,土地分配近乎绝对平均。这样的周而复始,土地从平均分配到集中,再回复到平均分配的状态,如此循环,至今尚未打破。  更可怕的是,为了维持官僚机构的运转,政府垄断食盐等高利润的行业,而打击民间商人,于是每个朝代都“重农抑商”。当然,所谓的“重农”,无非是让百姓附着在农地上,不去从事经商等活动。不幸的是,农业生产部门是风险小而报偿率低的部门,熊彼特(JosephA.Schumpeter)所说的那种企业家精神在这里能够发挥功能的空

3、间很有限。所以,中国古代不可能产生工业革命,一直维持于农业社会。  相比较而言,1950年日本推行了土地改革,1953年我国台湾地区也完成了全岛的土地改革。这两个地区中,地主的土地都被分给自耕农,此后的农田买卖都有新立法的限制,农村中土地投资的大门从此被关闭,农村中富有企业精神的人士被迫转移到城市的工商业中去,这些原来的地主摇身一变而为成功的城市新兴工业的企业家。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约有20~30年,日本与台湾的经济增长率持续高达10%。这些并非偶然,农村中富有企业精神的人士完全被集中投放于更适合的部门,是重要因素之一。租佃制  中国的租佃制  中国封建社会

4、中,地主以土地出租给农民,从而剥削、奴役农民的制度。是战国以来随着封建生产方式而出现的一种封建生产关系的形式。这一制度自战国经秦汉至明清,延续了两千多年,并在这两千多年中不断地发展变化。  两汉 西汉时的租佃关系,《汉书·食货志》记载董仲舒的话说:“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唐颜师古(581~645)注解说:“下户贫人,自无田而耕垦豪富家田,十分之中,以五输本田主。”王莽批评西汉放任“豪民侵陵,分田劫假”。颜师古解释“分田”是:“贫者无田而取富人田耕种,共分其所收”,“假”是“贫人赁富人之田”,“劫”是富人劫夺贫人的田租,侵欺贫人。《史记·宁成传》说宁成“买陂田

5、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这是把田租与贫民来役使他们耕种。东汉以来,租佃制继续发展,仲长统《昌言》提到东汉末年的豪富人家,“田亩连于方国”,“膏田满野”,所以能够“有千室名邑之役”,或者“徒附万计”。秦汉以来,地主阶级用土地役使农民的制度,日益巩固和推广。  [地主收租(画像砖,东汉)]  魏晋南北朝 魏晋南北朝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①曹操广行屯田,用官田荒地命佃兵和屯田客进行耕种,用官牛种官田,则收获的六分归官府,四分归佃者;用私牛种官田,官府与佃者对分。两汉在边境和内地都曾进行屯田,而象曹魏这样普遍用官田招徕百姓屯种,实行分谷办法,还是首次。这种在国有土

6、地上的租佃形式,以后各朝代都曾在不同程度上施行(见彩图[屯垦图(壁画,甘肃嘉峪关魏晋墓3号墓室出土)]、[牧马图(壁画,甘肃嘉峪关魏晋墓5号墓室出土)]、[狩猎图(壁画,甘肃嘉峪关魏晋墓5号墓室出土)]、[牵骆驼(壁画,甘肃嘉峪关魏晋墓6号墓室出土)]、[驿吏图(壁画,甘肃嘉峪关魏晋墓5号墓室出土)])。②封建政府首次以法令规定按官品荫有佃客的制度。《晋书·王恂传》记载曹魏时,曾给予公卿以下不同数量的租牛客户,“贵势之门,动有百数”。太原诸部,用匈奴、胡人为田客,多者数千人。贵族豪门,多“私相置名”,迫使贫苦农民成为他们的佃客附户,西晋政府下令禁止无效,故平吴之

7、后,就规定按官品荫人为佃客,第一、第二品佃客不得过五十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第九品各一户。东晋南朝时对荫有佃客数,除一二品减为四十户外,以下各品的数量都大为增加。第九品也加到五户,规定“其佃谷皆与大家(主人)量分”,“客皆注家籍”。这些规定,将租佃关系从不成文法写成法令,租佃制更加法定化。东晋南朝时,中原百姓因战乱南迁,多投靠大姓为佃客,故佃客日多。  隋唐 隋唐时封建经济繁荣,尤其在均田制破坏后,租佃关系更有新发展。封建皇帝和官府的皇庄、官庄、职田、公廨田和营田等,多强迫农民佃种交租。京官职田田租,要佃民自送到京

8、城,否则就征收脚钱即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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