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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440500/T129—2006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2006-12-01实施2006-12-01发布生猪屠宰检疫操作技术规程DB440500/T129—2006DB44汕头市农业地方标准ICS11.220B41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号:569-20071DB440500/T129—2006前言本标准由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汕头市农业局林业局提出。本标准由汕头市农业局归口。本标准的附录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起草单位:汕头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介生、陈茂发、张教平、胡龙之、林滨、郑良声、黄志强。IDB440500/T129—2006生猪屠宰检疫操作技术规程1 范围
2、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宰前检疫、宰后检疫及检疫后处理的技术规范。本标准适用于汕头市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场(厂、点)屠宰生猪的检疫。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NY467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1999)第96号《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名录》3 术语和定义下
3、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定点屠宰场经地方政府批准设立,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生猪屠宰加工企业。3.2 急宰对候宰的生猪因患有某些普通疾病或物理性伤残,为了防止自然死亡而强制进行的紧急宰杀。3.3 缓宰对疑似传染病而未确诊的生猪进行隔离观察,作出暂缓屠宰决定。3.4 禁宰确认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等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传染病;炭疽、急性猪丹毒、败血性链球菌病等对人畜危害较大的传染病及新发现的烈性传染病;被患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动物咬伤的猪应禁止屠宰。3.5 同步检疫在轨道运行中,对同一头生猪的胴体、内脏、头、蹄等实行的同时、等速、对照的集中检验3.6 无害化处理用物理
4、、化学或生物学方法,使带菌、带毒、带虫的患病生猪及其产品失去传染性和毒性而达到消除危害的操作。4 基本条件4DB440500/T129—20061.1 屠宰场必须是定点屠宰场(厂、点),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急宰车间、无害化处理车间等配套设施。1.2 检疫设施1.2.1 屠宰场(厂、点)内应设检疫工作室,宰后检疫区。1.2.2 检疫工作室内应配备更衣柜、检疫工具和设置检验工作台。1.2.3 检疫区配备检疫废弃物存放容器,光照度不低于200lux,检疫点光照度不低于300lux。1.3 检疫人员1.3.1 检疫人员应具“动物检疫员”资格。1.3.2 检疫人员岗位设置与生猪屠宰规模、屠宰流
5、程相适应。2 检疫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名按《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名录》执行。3 生猪屠宰检疫包括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其工作流程见附录A。3.1 宰前检疫3.1.1 入场检疫3.1.1.1 报检生猪到达屠宰场(厂、点)时,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并出示有效检疫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3.1.1.2 查证验物查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查验生猪是否来自疫区,证明是否逾期失效,证物是否相符
6、;了解运输途中病死情况。回收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3.1.1.3 临床检验入场生猪卸车后入仓前的检疫按GB16549中5.1和5.2方法进行。检查后生猪按可疑、病、健分类入仓;对可疑或发病生猪作进一步检查,必要时采集病料或血样送实验室进行检验确诊。3.1.1.4 运载工具消毒卸载生猪后的运载工具应到指定地点进行清洁消毒,办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等手续后方可离厂。3.1.2 候宰检疫3.1.2.1 候宰巡查注意观察每头生猪动态、静态时的精神状况,及时剔除患病生猪,符合急宰条件的要及时处理。3.1.2.2 送宰复检对送宰的生猪逐头作进一步检查,防止患病生猪混入屠宰环节而污染生
7、产线。3.1.3 宰前检疫结果的处理3.1.3.1 对检疫证明逾期或证物不符的生猪进行重检,对无检疫证明,但有免疫证或免疫标记,并在免疫有效期内的进行补检。重检、补检按GB16549中5.1、5.2方法进行。3.1.3.2 按检疫结果作出准宰、急宰、缓宰、禁宰处理决定,签发相关决定通知书。发现疫情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汇报,并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对病、死猪严格按GB16548作无害化处理。3.2 宰后检疫3.2.1 宰后检疫方法4DB440500/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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