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检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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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猪屠宰检疫规范3基本条件3.1检疫设施3.1.1屠宰场内应设检疫工作室,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高温、化制、销毁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宰后检疫区光照度不低于220lx,检疫点光照度不低于540lx;检疫区配备检疫废弃物存放容器。3.1.2检疫工作室内应配备更衣柜、检疫工具存放柜和检验工作台,配备刀、钩、锉、剪刀、镊子、瓷盘、放大镜、体温表、显微镜、载玻片、冰箱等检疫检验工具和消毒器具、消毒药物,配备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高温、化制、销毁印章。3.2检疫人员3.2.1检疫人员岗位设置由所辖地区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安排,和生猪屠宰规模、屠宰流程相适应。3.2.2检疫人员应取得国家动物检疫员《职业资格证书

2、》和动物防疫监督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检疫员证》。3.2.3检疫员上岗时应带《动物检疫员证》,佩戴“中国动物检疫”胸章,穿雨靴,着工作服,备二套消毒好的直接接触屠体的检疫工具。3.3屠宰场屠宰场必须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4生猪入场检查4.1入场索证。生猪入场时,检疫员首先应向货主索取检疫证明。4.1.1县内生猪,货主应持有《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4.1.2县外生猪,货主应持有《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4.2验证查物。核对生猪数量,实施临床检查。4.2.1临床检查的方法按GB16549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方法进行,检疫合格准予入场。4.2.2对检疫证明逾期或

3、证物不符的生猪进行重检,对无检疫证明,但有免疫证或免疫标记,并在免疫有效期内的进行补检。4.2.3对无检疫证明、无免疫标识、未经免疫的生猪,经隔离观察后,按4.2.1规定的方法进行补检。5宰前检疫5.1宰前检疫按GB16549临床健康检查方法进行。5.2根据检疫结果作出准宰、急宰、缓宰、禁宰处理决定,签发相关决定通知书。5.2.1准宰健康生猪。5.2.2急宰确认无碍肉品卫生的普通病;对人畜危害不大的一般性传染病和纯物理性原因造成的濒死猪。5.2.3缓宰疑似传染病而未确诊的生猪。5.2.4禁宰确认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等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传染病;炭疽、急性猪丹毒、败血性链球菌病等对人畜危害较大的

4、传染病及新发现的烈性传染病;被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患畜咬伤超过8天的猪。6宰后检疫6.1每头猪的胴体、内脏、头、蹄在分离时编记同一编号。6.2头、蹄部检查6.2.1检查天然孔、皮肤、粘膜有无病变。6.2.2摘除甲状腺。6.2.3剖检左右两侧颌下淋巴结。6.2.4与下颌骨平行切开左右两侧咬肌,暴露咬肌面积2/3以上,检查有无寄生虫。6.2.5检查蹄冠部有无水泡、溃疡灶。6.3胴体检查6.3.1检查皮肤、脂肪、肌肉、胸膜和腹膜有无病变和放血程度。6.3.2腹股沟浅淋巴结检查:钩住最后乳头后方,腹底壁剖面,拉开,在其中部纵向切开淋巴结,观察有无病变。6.3.3髂内淋巴结、髂外淋巴结和腹股沟深淋巴结检查

5、:在骨盆腔前方,最后腰椎下,腹主动脉末端分枝处,分别切开紧靠背侧的两个髂内淋巴结、靠腹侧的髂外淋巴结和腹股沟深淋巴结,观察有无病变。6.3.4股前淋巴结(即髂下淋巴结)检查:钩住最后乳房处腹壁组织,在耻骨下方,沿股肌群与白色脂肪组织之间,切开结缔组织和股前淋巴结,观察有无病变。6.3.5摘除病变淋巴结。6.3.6摘除两侧肾上腺。6.3.7肾脏检查:切开两侧肾脏包膜,钩出肾脏,检查色泽、大小、有无病变。必要时纵向剖开检查。6.3.8腰肌检查:纵向切开两侧腰肌,切开长度2/3以上,检查有无寄生虫。6.3.9膈肌检查:采取横膈膜肌脚左右各一块(25g左右),按胴体号编号后,撕去肌膜,肉眼检查有无旋毛

6、虫和住肉孢子虫机化灶。必要时,顺肌纤维方向剪取24个米粒大小的肉粒,压片镜检,检查有无旋毛虫和住肉孢子虫包囊。6.4内脏检查6.4.1肺脏检查:检查外表色泽、大小、触检其弹性。必要时,剖检左右支气管淋巴结,横向切开肺叶,检查有无病变和寄生虫。6.4.2心脏检查:检查心包和心肌表面有无病变和寄生虫。必要时,与纵沟平行切开左心室,检查心瓣膜有无病变。6.4.3肝脏检查:检查色泽、大小,触检其弹性,剖检肝门淋巴结。必要时,横切肝叶及胆管,检查有无病变和寄生虫。6.4.4脾脏检查:检查色泽、大小、弹性有无病变。6.4.5胃肠检查:剖检胃门淋巴结和肠系膜淋巴结。观察胃、肠浆膜有无病变。必要时,进行剖检。

7、6.5检疫结果处理6.5.1检疫合格,在胴体上加盖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胴体、内脏、头、蹄等产品,出具全国统一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县内销售的,按一猪一证出具县内使用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运出县境销售的,按一车(船)一证,出具《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6.5.2检疫不合格的胴体、内脏、头、蹄及摘除的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按GB16548的规定分别作出高温、化制、销毁的处理决定,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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