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检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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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猪屠宰检疫规范NY/T 909-2004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防疫、宰前检疫、宰后检疫以及检疫结果处理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定点生猪屠宰厂(场)防疫活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2、GB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农业部《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猪胴体 swinecarcass生猪经屠宰放血,去掉毛、头、尾、蹄、内脏的躯体。3.2急宰 emergency slaughter对出现普通病临床症状、物理性损伤以及一、二类疫病以外的生猪,在急宰间进行的紧急屠宰。3.3同步检疫 synchronousinspection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实施的现场检疫。3.4生物安全处理 bio-safety 

3、disposal   通过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将病害生猪尸体和病害生猪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3.5同群猪 flock指与染疫病猪在同一环境中的生猪,如同窝、同圈(舍)、同车或同一屠宰、加工生产线等。3.6同批产品 abatchofproduction与染疫病猪在同一屠宰车间同时在线屠宰,有污染可能的产品。4屠宰厂(场)防疫要求4.1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4.2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距离居民区、地表水源、交通干线以及生猪交易市场500m以上,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生

4、猪和产品出入口分设,净道和污道分开不交叉。厂(场)区的道路要硬化。4.3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4.3.1设置入场检疫值班室和检疫室,屠宰流程的设计应按同步检疫的要求安排检疫位置,保障宰后检疫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4.3.2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圈、急宰间和隔离圈,屠宰场出入口设消毒池。4.3.3屠宰间采光、通风良好,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4.4有用于病害生猪及其产品销毁的设备,以及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的设施。4.5生猪、生猪产品运载工具和专用容器,以及屠宰设备和工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有清洗消毒设备,每班清洗

5、消毒一次。4.6屠宰厂(场)要配置专职的防疫消毒人员,屠宰管理和操作人员应经过动物防疫知识培训,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造成污染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4.7动物防疫制度、疫病处置方案健全,并上墙公示,遵守动物防疫管理规定,不得收购、屠宰、加工未经检疫的、无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耳标、病死的生猪。4.8已经入厂(场)的生猪,未经驻厂(场)检疫员许可,不得擅自出厂(场);确需出厂(场)的,要采取严格的防疫措施和检疫后方可出厂(场)。5检疫设施和检疫员要求5.1屠宰厂(场)入口设置屠宰检疫值班室。5.2厂内设置屠宰检疫室。日屠宰量在

6、500头以下的,检疫室面积15m2以上;日屠宰量在500头以上的,检疫室面积不能低于30m2。5.3屠宰车间光照适宜,宰后检疫区照度不低于20lx,检疫点光照度不低于540lx。5.4屠宰检疫设施5.4.1检疫室内基本设施:器械柜、操作台、冰箱、干燥箱、照相机、消毒器具。5.4.2检疫室检验设备:显微镜、载玻片、用于染色、采样、样品保存、快速检验的设备及相关试剂。5.4.3现场检疫器具:刀、钩、锉、剪刀、镊子、瓷盘、骨钳、放大镜、应急照明灯、测温仪(体温表)、听诊器和废弃物专用容器。5.5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派出机构或人员实

7、施驻厂(场)检疫,检疫员的数量应与屠宰厂(场)防疫检疫工作量相适应。在宰前、头蹄部、内脏、胴体、实验室检验、复检等环节上,设置检疫岗位。5.6动物防疫检疫法规、制度、操作程序、收费依据、监督电话上墙公示。6宰前检疫6.1查证验物6.1.1查证。查验并回收《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查验免疫标识。6.1.2验物。核对生猪数量,实施临床检查,并开展必要的流行病学调查。6.2待宰检疫6.2.1按GB16549的规定实施群体和个体检查。将可疑病猪转入隔离圈,必要时进行实

8、验室检验。7宰前检疫结果处理7.1对经入厂(场)检疫合格的生猪准予入场。7.2对经入厂(场)检疫发现疑似染疫的,证物不符、无免疫耳标、检疫证明逾期的,检疫证明被涂改、伪造的,禁止入厂(场),并依法处理。7.3经待宰检疫合格的生猪,由检疫员出具准宰通知书后,方可进入屠宰线。7.4在宰前检疫环节发现使用违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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