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并增值税税率政策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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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并增值税税率政策常见问题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同时,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抵扣力度不变。该政策作为落实和完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有助于营造间接透明、更加公平的税收环境,为我省经济注入新活力,进一步促进我省财税体制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方便纳税人更好掌握新政策,本期内容准备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的常见问题,为您答疑解惑。01.问:简并增值税税率政

2、策的执行时间是?答: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02.问:取消13%增值税税率的应税项目范围是?答: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03.问: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如何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答:(一)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

3、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自产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04.问:2017年7月1日后,可以抵扣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哪种发票?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

4、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财税〔2017〕37号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05.问:纳税人从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答:不可以,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06.问: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如果未分别核算,该如何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

5、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07.问:2017年7月1日后,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是否发生变化?答:2017年7月1日后,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

6、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08.问:取消13%增值税税率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会有哪些变动?答:自2017年8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

7、的“11%税率”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其中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该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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