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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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摘要:农民基于承包经营权所得到的利益包括两个方面:对承包地的经营使用利益和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利益。对于前者的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无疑是最佳途径,通过物权化的确认,赋予承包主体对于承包经营权依法享有排他效力、优先权效力、追及效力和物上请求权效力,并以固定的承包期限稳定经营者对土地的投入信心,以充分发挥土地的效用;对于后者则应当建立完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以规范引导,通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化、长期化、固定化、可继承化以及确认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抵押性、建立科学公正的农的承包经营权的物权登记制度,来确保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制订科学完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本文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建构和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展开论述,试图从表态的物权化和动态的流转秩序两个层面寻求法律支持,以期达到保护之功效。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流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已于2003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一部深刻影响农民心理和行为方式的重要法令。该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物权化保护,对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也作了较多的规定。这意味着20多年前开始的农村土地承

3、包经营权有了更为严格的法律保护。回想过去,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农村土地利用方式由集体集中利用转变为以农户为单位的承包经营,在很大程度上,这就是为了寻找一种土地分散利用并使这种利用成为一种民法上的财产权的具体步骤。这一过程从《民法通则》到《土地管理法》到《农业法》,再到今天的《土地承包法》所呈现出来的权利变化的轨迹,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伴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进程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农村土地的市场化。农村规模经济的发展、经济结构调整、劳动力向二三产业的转移导致的土地抛荒现象,都在推动着农村土地市场化进程的发展。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已悄然在

4、农村开始动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和土地承包经营的流转已成为今日农村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的两大课题。以下本文将对这两大课题逐一论述。一、农村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保护模式在近些年的学术研究和立法实践中,无论持“农地使用权”概念的学者还是主张“承包经营权”的学者,都普遍认为,农地承包经营权(农地使用权)在性质上应定位于用益物权。因为学者们认为民法上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同时,承包经营权本身就具有物权属性。法律一旦确立了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则依据物权法定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从而,

5、有利于界定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界限,有利于懂事活动的稳定,减少交易的纠纷。有利于农民享有真正意义上的民事权利,提高农民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一)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分析7农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用益物权的属性,原因在于它具有一般物权所共有的特性和效力。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其效力主要表现为:物权的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请求权力效力。以下笔者将就物权效力的这四个方面逐一对农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析,以证明其物权性。1、排他效力。[1]“物权的排他效力,即所谓的一物一权主义。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依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一物权的,不

6、容许该物上,再成立与之有同一内容的物权。物权的排他效力,依通说发端于物权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权。”所谓的直接支配权,简单地说就是权利直接附着于标的物上,故权利之实现无需中间行为的介入。也就是说权利人由于直接支配标的物而形成的,义务内容是消极的(不作为义务),故传统民法把物权称为对世权。《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此规定赋予承包人对承包地的直接支配权和经营自主权。另外,该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此条规定了承包经

7、营权的排他性特征,使得承包经营权具有了一般物权共有的排他效力。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同一土地上仅得成立一个承包经营权,而不得同时成立两个以上的承包经营权;二是承包经营权一旦成立,则在法定期限内绝对排除来自任何方面的非法侵害。2、优先权效力。一般认为:[2]“物权的优先效力系指“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存在,或者该物权的标的物也为债权给付的标的物的,成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发端于物权的排他效力与物权支配性质的合力作用”。如前所述,承包经营权人得直接支配承包

8、地,且该权利具有法定的排他效力。因此,农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优先效力,当属其中之意。况且从《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精神也可以推断承包经营权奉行严格一物一权主义,由此派生出承包经营权的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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