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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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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讲金融法主体本讲框架金融法主体经营主体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信托管理主体人民银行本讲对于主要金融法主体进行概述概览。旨在建立对于金融行为主体的宏观认识。在后续针对商行、信托、人行专章讲述时,大家会进一步加深对主体及其行为规范的认知。金融经营主体特征经营主体经济利益独立性合法性金融经营主体指依法设立并以自己独立的名义获准进入金融市场,以实现一定的经济利益为目标而经营金融业务的主体。金融经营主体框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商业银行原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邮政银行其他信托公司融资租赁财务公司政策性银行及其规范内
2、涵政策性银行指专门经营政策性货币信用业务的银行机构,属非营利性的专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法是关于政策性银行及其组织和行为之法律规范与客户之间业务关系并非简单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政策性银行职能一般职能与商业银行职能相同特殊职能倡导性职能:通过资金吸收投放,发挥引导资金流向作用选择性职能:融资领域选择性确定弥补性职能:弥补商行金融活动不足服务性职能:以专业性为企业提供金融与非金融服务政策性银行法律特征由政府创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特定融资途径:财政划拨、政策性金融债券,不向公众吸收存款特定服务领域不普遍设立分支机构简述政策性银行法律地位(三大关系角度)与政府联系紧密政府
3、是其后盾;政府对其监管领导;银行为政府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亏损由财政部门出资弥补与央行松散的金融监管可以进行再贴现、再贷款及获取专项基金;存款准备金存取;人事结合与商业银行地位平等业务互补政策性银行对商行业务补充:遗漏业务领域商行对政策性银行业务补充:弥补分支机构有限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国家开发银行改制财政部与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沟通持有股份(51.3%和48.7%)支持国家基础建设,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筹建农业政策性银行信贷资金,承办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拨付
4、主要业务: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中国进出口银行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外贸易政策,金融政策和外交政策,扩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高新技术产品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办理政策性金融业务重大项目:如奇瑞“战略合作协议”、及海外并购项目:如对中联重科海外投资有限公司的融资担保商业银行商业银行(CommercialBank)指以营利为目的,以收受存款,提供资金信贷为主要业务的银行【英美】商业银行是指获得银行牌照的机构。《商业银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行分类根据商行资产性质不同
5、国家出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合作制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根据法律形态不同公司制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等根据经营规模和区域全国性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商行组织形式《商业银行法》第十七条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较少采用如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较多采用商行的设立第十二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注册资本限制第十三条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设立步骤申请审批登记公告商业银行的变更包括事项变更与主体变更事项变更:商行在某些重大事项上有所变动主体变更:商业银行的分立与合并商行的接管第六十四条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
7、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法律性质:对问题银行的一种行政救济措施中银信托投资公司接管事件1995年10月,公司存在违法经营、经营管理混乱、资产质量差等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其实施接管期限1年该公司设在有关省、市分支机构,由当地人行分行同时实行接管接管清算期间,涉及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所有案件裁定中止执行由广发行收购涉及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所有案件,裁定中止执行期限3个月商行的接管第六十七条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8、二年。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一)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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