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国际商事主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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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讲国际商事主体法国际商事主体法(一):商自然人国际商事主体法(二):商合伙(合伙的特征及分类)国际商事主体法(三):商法人(公司法)国际商事主体法(四):代理法(两大法系的代理制度)国际商事主体法(五):破产法概述(破产与破产法)题目:国际商事主体法(一):商自然人(个人企业法)一、个人企业的概念及特征1.概念指由一人出资并且财产归个人所有和管理,同时个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2.特征(1)出资者为一个自然人。(2)出资者对企业享有控制支配权。(3)出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个人企业依

2、附于出资者的人格。二、个人企业与类似企业的区别1.个人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两者皆由个人投资,皆承担无限责任,交纳个人所得税,无质的区别。小区别如下:(1)适用法律不同:《个人企业法》←→《民法通则》、《个体工商户条例》(2)规模大小不同:个人企业比个体工商户规模大一些。2.个人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区别(1)适用法律不同:《个人企业法》←→《公司法》。(2)最低注册资本:无要求←→最低10万元注册资本。(3)法律地位: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4)承担责任不同:无限责任←→有限责任。3.个人企业与合伙企业区别(1)投

3、资人数不同:1人←→2人以上。(2)财产归属不同:1人所有←→全体合伙人共有。(3)责任承担有所不同:1人承担无限责任←→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个人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的区别国有独资公司适用我国《公司法》,二者区别如下:(1)个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后者则具有。(2)个人企业的投资人是自然人,后者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3)个人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后者为有限责任。5.外商独资企业与个人企业的区别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二者的区别如下:(1)资本来源不同:前者来自我国境

4、外;后者来自我国境内。(2)出资者不同:前者的出资者可以是单个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个法人;后者只能是单个的自然人。(3)设立依据不同:前者依照《外资企业法》设立;后者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4)责任承担不同:前者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采取其他责任形式);后者为无限责任。三、个人企业设立条件1.一个自然人为出资人。2.合伙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公司”、“有限”字样。3.投资人自由申报出资。4.无须章程。总之,设立条件较为宽松。四、个人企业事务管理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聘用管理人员负责事务管理。我国《个人独资

5、企业法》规定,受聘人员不得从事10项禁止性行为,但出资人与受聘人的内部授权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4/24【案例分析题】2005年6月,投资人A开办一家独资企业,A将企业委托给B管理,并约定:金额在5万美元以下的合同可以由B自行决定,金额超过5万美元的合同必须经A同意后才可以签订,B应本着诚实、忠信的原则经营、管理企业。B接管企业的经营权后,进行了下列活动:(1)2005年10月,B认为一笔交易非常有利于企业,于是在未经A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8万美元的订货合同;(2)2006年2月,B的朋友P为购房向银

6、行贷款5万美元,B以该独资企业财产为P设定了抵押。2006年10月,A检查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时发现企业状况不佳,很难继续经营,并发现了B的上述行为。A决定关闭企业,进行清算。根据个人企业的理论,试回答下列问题:(1)如果A将企业委托给B管理时,仍然盈利,由于B管理不善导致亏损,此时企业关闭后不能清偿的债务由谁来承担?为什么?(2)2005年10月,B在未经A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份金额8万美元的订货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2006年2月,B因朋友买房而以该独资企业财产设定抵押,向银行贷款5万美元,该抵押合

7、同是否有效?为什么?题目:国际商事主体法(二):商合伙(合伙的特征及分类)一、合伙的概念从组织角度讲,是两个以上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二、合伙的特征1.极强的人合性合伙人的纷争或者某一合伙人的退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都可能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2.合伙协议(合同)3.共同出资、经营、收益、风险4.非法人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营利性三、两大法系有关合伙的立法例1.大陆法系国家合伙主要规定在民法典和商法典的有

8、关章节之中。如《德国民法典》第二编第705-740条规定的民事合伙,《德国商法典》第105-160条则规定了商事合伙。2.英美法系国家合伙法大都采取单行法形式。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于1914年起草制定了《统一合伙法》。该法目前已被除乔治亚州和路易斯安纳州以外的所有州所采纳。英国1809年制定了《合伙法》,1907年又制定了单行《有限合伙法》。3.中国法(1)契约型合伙:《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2)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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