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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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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物权法上的商事留置权本文档格式为WORD,感谢你的阅读。最新最全的学术论文期刊文献年终总结年终报告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单位总结演讲稿论我国物权法上的商事留置权 一、引言 在下国《物权法》第4编“担保物权”第18章名为“留置权”,其中第231条规则:“债务人留置的动产,该当与债务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该条以对普通留置权成立要件中“同一法律关系”做出例外规则的方式创制了在下国法上的商事留置权。所谓商事留置权,就是指企业之间在运营关系中发作债务债权关系,当债权人不实行到期债
2、权时,债务人得以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权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益。留置权在沿革上就有民事留置权与商事留置权之分。据学界考证,民事留置权乃发轫于罗马法上的歹意抗辩和欺诈抗辩的回绝给付权,“此种以公道原理为根底之回绝给付权,仅系一种人之抗辩,乃对人之权益,且系分散规则,而无一致之制度。然此种原理其后深深影响大陆法系。”该种制度最终在大陆法系开展成为民法上的留置权制度。当然,关于民事留置权的效能,又有物权性效能与债务性效能之分。至于商事留置权,学界通讲以为,其乃是源于中世纪意大利商人集团的习气法,不同于民事上普
3、通留置权的来源与开展。 民事留置权与商事留置权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对留置的标的物与债务之间的牵连性的要求不同。反映在在下国《物权法》上,便是对“同一法律关系”的例外规则。相似地,在下国台湾地域“民法”第929条也以对牵连关系停止拟制的方式对商事留置权的牵连关系做出了宽松的规则,该条规则:“商人世因营业关系而占有之动产,与其因营业关系所生之债务,视为有前条所定之牵连关系。”在在下国《物权法》上,民事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分为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两个方面,前者普通包括留置权的主体须为债务人、占有的财富属于动产且该动产为
4、债权人一切、占有的动产与债务之间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尚未受偿等条件,然后者则包括占有的获得不是出于侵权行为、留置不违犯公序良俗和当事人的商定等。商事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在消极要件上与民事留置权无异,但在积极要件上,则有所不同:其一,是对留置权制度中权益义务主体的要求不同。在民事留置权制度中,其权益义务主体只需求是普通债务人债权人即可,而商事留置权制度中权益义务的主体还要求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是企业。其二,对占有的动产与债务之间的牵连关系要求不同,民事留置权要求必需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方可发作留
5、置权,而商事留置权则没有必需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要求。 在下国《物权法》上的商事留置权具有法定担保物权的效能,在理论中该制度具有较大的价值。首先,商事留置权的发作具有法定性,这就降低了各类企业在经济往来中寻觅担保的本钱;其次,商事留置权赋予债务人在债务不能受清偿时得以就留置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权益,这就可以及时补偿债务人未受清偿时的损失,从而可以鼓舞企业积极从事买卖。在此制度中,“立法者之所以赋予如此弱小的维护,专一可以合理化的论点就是以‘现成’的工具压榨债权人实行,多少有简化诉讼或其他争议本钱的功用。”正因
6、如此,该制度有助于买卖平安的保证和和买卖效率的维持;最初,商事留置权制度中的债权人假如进入破产顺序,按照《企业破产法》第109条的规则,留置权人属于对破产人的特定财富享有担保权的权益人,因而其对所留置的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得以优先于《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法定清偿顺序而受偿,大大进步其债务受偿的能够性。 二、商事留置权制度中的权益义务主体 《物权法》明白规则,商事留置权的发作只能是在“企业之间”,即商事留置权制度中,权益义务的主体都只能是企业:留置权人和债权人都只能是企业。而企业本来是一个经济学上的
7、概念,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在经济学上,企业泛指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实体。但是在在下国已有的民商事立法上,却曾屡次采用“企业”的概念,它们既包括了法人类的企业,也包括了合法人类的企业,既包括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也包括团体独资企业。其后果招致“在在下国似乎曾经具有确定的外延和内涵的‘企业’概念,其含义终究如何,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实际上,实践上都还是一个有待研讨的未决成绩。”和其他一些民商事立法类似,《物权法》在此也采用了“企业”的概念。与其他几个罕见的商事主体概念相比拟,在下国立法上所采用的“企业”
8、一词,其范围较“商人”为窄,而较“公司”为宽。 在传统大陆法系商法上,“商人”就是商法的主体,例如,在采用客观主义立法形式的国度,其商法又被称为商人法。因而,“商人”的概念在某种意义上就等于商事主体,其所涵盖的主体类型远较企业为广。在在下国民商事立法上,可以称为“商人”的主体类型有三大类,即商团体、商合伙和商法人。商团体又包括集体工商户、乡村承包运营户和团体独资企业;商合伙又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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