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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沪教委基〔2004〕3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4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及有关局、公司教育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基[2002]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精神,现就2004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2、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办学行为,完善本市基础教育"市、区(县)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健全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规范和运行机制。 (二)坚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面向全体学生,办好每一所学校,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基础教育服务体系。 (三)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以"就近免试入学"学生为主的原则,强化政府义务教育责任,改革中小学课程和学业评价制度,构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社会环境。 (四)坚持政府公共信息公开,建立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公示制度
3、、告知制度、诚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 二、认真贯彻"就近免试入学"原则,为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基本均衡的接受义务教育的学额 (一)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原则上以招收"就近免试入学"的新生为主。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各公办学校新生招生人数和招收"就近免试入学"新生人数;制定和完善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就近免试入学实施办法"(包括实施办法的制定原则、各公办学校的招生计划、对口招生的区域、报名与录取程序和办法等,下同)。 (二)义务教育阶段"公立转制学校"原则上在本
4、区县范围内招收新生。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本区县的实际,确定各义务教育阶段"公立转制学校"的招生区域,满足区域内义务教育资源均衡发展需要。"公立转制学校"不得以考试或变相考试的方法选拔录取学生。学生报名数低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生;学生报名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原则上应采用"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学生。具体办法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坚持"两个为主"的原则,鼓励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公立转制学校")通过挖潜、扩招等办法扩大招收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就近接
5、受义务教育。 (四)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教育资源相对不足的地区,区县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可通过与民办学校签订"委托协议"方式,委托当地办学条件较好、办学质量较高的民办学校承担部分义务教育责任,招收辖区内"就近免试入学"学生,以及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民办学校受政府委托招收辖区内"就近免试入学"学生,须纳入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就近免试入学实施办法"之内,并在本区县内向社会公布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所招收的学生按照公办学校收费,并由学校所在地政府按当地同类学生平均经常性经费拨
6、款标准给予补贴。学生在校享受同等待遇。 (五)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批准外省市适龄儿童少年(包括"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在沪借读接受义务教育时,须向学生家长告知,学生完成义务教育后应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学校,以及其他相关政策和规定。 (六)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验班、特长班的审批和招生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原则上不得举办学科类实验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不得通过组织书面考试等方式选拔学生。 1、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梳理和总结初中学校体育、艺术特长生工作,加强对学校招收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的审批。
7、 经批准的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招生,可采取小学推荐或进行体育、艺术技能测试的方法进行,但不得进行其他内容和书面形式的选拔。 2、小学阶段学校不宜举办实验班、特长班。 三、规范和完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 (一)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区县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校舍条件、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学生宿舍标准和后勤服务设施条件、师资配置等办学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核准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学校,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相应住宿条件。 民办学校要确保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校舍、
8、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办学条件。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基本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二类标准)的民办学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控制其招生人数和办学规模。 民办学校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办学条件明显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且举办者没有改善学校办学条件规划的;或办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且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举办者和学校尚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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