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3564983
大小:26.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7-23
《保护肛垫悬吊缝合治疗环状混合痔的临床观察》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保护肛垫悬吊缝合治疗环状混合痔的临床观察 【摘要】目的:研究探索保护肛垫悬吊缝合治疗法治疗环状混合痔的临床疗效。方法:两组患者接受不同的手术以及缝合方法,将术后患者切口愈合时间、疼痛程度以及一周内的排便情况进行对比。结果:观察组患者切口愈合时间为(10.2±2.6)d,对照组患者切口愈合时间为(15.2±2.5)d,经统计学分析,差异显著,具有统计学意义(T=9.80,P<0.01)。观察组患者严重疼痛率为20%,对照组患者严重疼痛率为40%,经统计学分析,差异显著,具有统计学意义(X2=9.52,P<0.01)。观察组患者一周内排便通畅率为80.0%,对照组患者一周内排
2、便通畅率为50.0%,经统计学分析,差异显著,具有统计学意义(X2=19.78,P<0.01)。结论:保护肛垫悬吊缝合治疗法能有效治疗环状混合痔,减少术后切口愈合时间,降低疼痛的程度,改善排便情况。这种方法在临床上值得推广。 【关键词】肛垫保护;悬吊缝合;环状混合痔 痣是肛肠外科的常见疾病,与不良的饮食习惯与生活习惯有关[1]。患痣的患者越来越多,多以混合痔为主,且具有年轻化的趋势,严重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以往的手术虽能起到缓解作用,但术中不能保护肛垫与重建肛管,不利于患者的恢复[2]。悬吊缝合治疗环状混合痔时能很好地保护肛垫,有利于提高患者术后的恢复速度以及术后的生活质量。
3、现为研究探讨悬吊缝合治疗环状混合痔的临床治疗效果,对来我院接受治疗的100例符合条件的环状混合痔的患者进行研究探讨。研究结果具有显著意义,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资料整理 选择2013年10月~2014年10月期间在我院治疗的环状混合痔患者100例。男性患者52例,女性患者48例。年龄25岁-69岁,平均年龄(45.45±0.37)岁。将100例患者随机分为两组,观察组50例患者,对照组50例患者。经统计学分析,两组患者在病情、年龄、性别等方面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排除标准 (1)患有其他系统严重疾病者;(2)肛门接受过其他治疗者;(3)不
4、同意、不配合实验者;(4)年龄大于70岁者。 1.3手术方法 1.3.1对照组手术方法:采用常规临床痣切除术缝合方法。于手术部位依据患者情况切3或4个放射状切口,至少保留3条粘膜桥和肛管皮桥。在外置部位做棱形切口,并进行剥离。对内痔先进行结扎并切除痣组织。使用齿状缝合法分离痣核下端,对顶端进行结扎。 1.3.2观察组手术方法:采用保护肛垫的悬吊缝合治疗法。在手术部位做放射状切口,剥离痣组织的时候注意不要损伤肛垫以及肛门上皮。使用微乔线结扎痣蒂部,将此缝合线沿一侧粘膜创缘锁边至齿线部后转向对侧,锁边后回到痣蒂部。另用一条微乔线固定痣蒂部,将齿线下方的钢管上皮缝合。若患者患多处痣,在
5、相邻两痣中间注入消痔液。 1.4观察指标 将两组患者的切口愈合时间、疼痛情况以及一周排便情况进行对比。 1.5统计学检验 使用SPSS19.0统计学软件对本次实验所得的数据进行统计学分析,采用χ2检验和t检验,P<0.05,表明本次实验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两组患者切口愈合时间情况对比 观察组患者切口愈合时间为(10.2±2.6)d,对照组患者切口愈合时间为(15.2±2.5)d,观察组患者切口愈合时间明显短于对照组。经统计学分析,差异显著,具有统计学意义(T=9.80,P<0.01)。具体数据请详见表1。 表1两组患者切口愈合时间情况对比 组别
6、 患者总人数(例) 切口愈合时间(d) 观察组 50 10.2±2.6 对照组 50 15.2±2.5 T值 -- 9.80 P值 -- <0.01 2.2两组患者术后疼痛情况 观察组患者严重疼痛率为20%,对照组患者严重疼痛率为40%。观察组患者术后疼痛程度明显清于对照组患者。经统计学分析,差异显著,具有统计学意义(X2=9.52,P<0.01)。具体数据请详见表2。 表2两组患者术后疼痛情况对比 组别 患者总人数(例) 严重疼痛患者数(例) 不严重或不疼痛患者数(例) 严重疼痛率(%) 观察组 50 10 40 20 对
7、照组 50 20 30 40 X2值 -- -- -- 9.52 P值 -- -- -- <0.01 2.3两组患者一周排便情况 观察组患者排便通畅率为80.0%,对照组患者排便通畅率为50.0%。观察组排便通畅率明显高于对照组。经统计学分析,差异显著,具有统计学意义(X2=19.78,P<0.01)。具体数据见表3。 表3两组患者一周排便情况对比 组别 患者总人数(例) 排便通畅人数(例) 排便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