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玩忽职守刑事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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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涉嫌玩忽职守刑事辩护词审判长、合议庭:  我们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刘晋洪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律师。今天出席法庭履行我的辩护职责。  在开庭前,我们认真查阅了法庭提供的案件材料,会见并仔细听取了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同时,还就案件的某些重要情节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访问。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通过这一系列的刑事诉讼活动,我们对办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并形成了对本案的辩护意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现提

2、出如下辩护意见,同公诉人商榷,供合议庭参考。  我们的辩护意见的题目是:被告人刘晋洪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一、《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  《起诉书》除对被告人刘晋洪作了“在担任临汾市方便面厂厂长期间,工作极端不负责任,厂内人事、财务制度管理混乱”的全面否定评价外,还指控了被告人刘晋洪三条罪状:“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8/8★精品文档★其一、擅自聘用责任心不强的外单位停薪留职人员张林亭作为该厂业务员在外地联系业务;其二、发货时不开出库单、销售票,货发后,不向收货方要收货收据及时

3、清理货款;其三、与购货方签订购销合同后,不按合同发货,使单位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辩护人现就《起诉书》的上述指控辩驳如下:  1、《起诉书》关于“在担任临汾市方便面厂厂长期间,工作极端不负责任,厂内人事、财务制度管理混乱”的指控不符合事实。  首先,临汾市方便食品厂就是被告人刘晋洪一手创办的,并且从1985年建厂到1992年9月份担任厂长。这是临汾市方便食品厂现任党支部书记告诉我们的。梁书记在言谈中似流露出敬佩之情。临汾市方便食品厂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被告人刘晋洪付出了自己全部的辛劳和汗水。在被告人担任厂长期间,方便面从单一品种发展到了个,实现

4、利税万元,购置固定资产价值30多万元。相当于临汾市方便食品厂建厂投资总额的倍。这样的成绩是“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的厂长不可能取得的。  我们案头的这份“1989年6月份批准”,“1989年6月份实施”的临汾市方便食品厂的《工作标准》比较全面地制定了《厂长工作标准》、《业务副厂长工作标准》、《生产副厂长工作标准》、《行政副厂长工作标准》、《财务科长工作标准》、《全质办主任工作标准》、《生产科长工作标准》等规章制度,就是对《起诉书》关于“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8/8★精品文档★厂内人事、财务制度管理混乱”的全面否定的

5、指控的无言的辩驳。  2、指控被告人“擅自聘用责任心不强的外单位停薪留职人员张林亭作为该厂业务员在外地联系业务”,不符合事实。  辩护人从卷中109页,1995年9月28日询问临汾市方便面厂原主管销售的副厂长,现为该厂书记的梁晓红,从笔录中看到这样的证词“91年7月份是刘晋洪决定向东北销售方便面的,原因是张林亭对我说:东北是重工业城市,人口集中,方便面好找销路。我将这个情况向刘晋洪汇报后,刘晋洪说‘先试销,看情况再说’。”  梁书记在辩护人向他调查时也证实张林亭是当时的厂长刘晋洪和当时分管经销的副厂长梁晓红二人商量后决定聘用张林亭的。而且聘用张林

6、亭是基于:第一,张林亭是本厂老职工的后代,并且其爱人也在本厂工作;第二,张林亭提出了一个好的建议;第三,当时方便面厂的产品滞销问题严重;这样三个历史事实的考虑,经被告人与主管销售的副厂长研究后才决定聘用张林亭的。法人代表和主管销售的副厂长意见一致的情况下,决定聘用一个业务员,决不能被认为擅自聘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四十五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8/8★精品文档★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建立以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

7、建设负有全面责任”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若干规定》关于“全面推行厂长负责制。厂长是企业法人的代表,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的规定,辩护人认为,即使企业的厂长独自决定为本企业聘用一个业务人员也不能构成违法,更不能认为是犯罪。所以《起诉书》认定的”擅自聘用”不能成立。  3、关于“发货时不开出库单、销售票,货发后,又不向收货方要收货收据,及时清理货款”的指控不能成立。  从卷中诸多证据中可知,当时方便食品厂主管业务销售的副厂长梁晓红、主管生产的是张,主管办公、仓储的是副厂长张改云,仓库有仓库的规章制

8、度,财务有财务的规定章程,销售有一定的销售手续,作为法人代表的厂长在决定了销货对象后,具体的工作不需要,也不应当由厂长具体办理,否则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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