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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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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嫌受贿刑事辩护词范本涉嫌受贿刑事辩护词范本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震惊宁波市500余万市民的谢建邦受贿一案,前天起在这里开庭************。受谢建邦的委托和宁波市导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们担任谢建邦的辩护人,履行法律赋予辩护人的职责。 在开始我们的辩护之前,请法庭允许我简要地说几句题外的话语: 首先,辩护人对本次庭审完全采用抗辩式表示极大的欣赏和由衷的感谢。三天来,法庭让被告人充分陈述了他的意见,为辩护人提供了良好的辩护条件。 其次,辩护人清醒地看到,当前,************现象在干部
2、队伍中已呈上升趋势,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我国改革、建设。发展的进程。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律师,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是一致的,同广大人民的感情是一致的。对一些破坏党的威信的************现象,同样深恶痛绝。但是,我们既然是律师,在国家宪法已确立依法治国的今天,就不能以感情代替法律,也不受律师职责以纠因素的影响。我们只能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再则(转载自亿库网http://www.ekw.cn,亿库网超过10
3、0万篇文秘范本资料免费下载。),由于谢建邦案发前系宁波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正厅级干部。案情的特殊性,使我们深深地感到为其辩护的责任之重大,工作之艰难。这一点,在开庭前,我们已深有感触。然而,我们也欣慰地看到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据此,我们将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无畏无惧地发表我们的辩护意见。使法庭可以兼听则明,最终求得对本案的公正判决。 下面,我们向法庭发表我们的辩护意见。 本案公诉人以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湖检刑诉字(199
4、9)第10号起诉书指控谢建邦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又认罪态度差。 对此,我们表示不能苟同。 一、关于本案的证据 在本案中,公诉人作为主要证据提供给法庭以证明谢建邦收取了他人贿赂的证据共有十份;其中三份为谢建邦本人的供述,请法庭注意:我这里所说的是“供述”而不是“供述与辩解”。按理,被告人的辩解,应当作为主要证据提供给法庭。但遗憾的是,直到开庭前,辩护人却始终没有看到。也许公诉人会说谢建邦没有辩解,所以无从提供。可问题是,如果谢建邦没有辩解,又何来起诉书所(转载自亿库网http://www.ekw
5、.cn,本文由亿库网收集整理。)指控的“认罪态度差”呢? 可见,辩解还是有的。但既然有,又为什么不提供呢?惟一的解释只能是提防我们辩护人看见,顺着谢建邦辩解的内容和方向去调查核实。这怎么能使庭审公正呢?尤其是在实行抗辩式庭审方式的今天。辩护人还提请法庭注意的是,指控谢建邦主要犯罪部分的供述(即谢建邦与吴彪的经济往来那一份),其时间是1998年的8月8日。法庭调查证实,本案立案的时间是1998年8月25日。也就是说,在立案前17天,在谢建邦还在纪委接受审查时,控方就对谢建邦进行了询问。这样的证据在程序上的合法性
6、是令人置疑的,尤其是作为主要证据。对此,请法庭能予以充分的重视与考虑。因为,这一违规取证的现象,类同的出现在作为主要证据的吴彪与余金娣的证词中。特别是吴彪的证词,时间为1998年的8月20日,距谢案立案前五天。从内容上看,前面还有几份,而且内容不一。请问,这样的证据合法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至于余金娣的证词,辩护人已提供了由余金妹亲笔书写的其在作证时的情况说明。在余金梯被逮捕未能出庭的情况下,我们认为,余金娣的亲笔书写,足以抗衡公诉人提供的余金娣的所谓证词。如果法庭认为余的亲笔书写是复印件,则可以向(转载自亿库
7、网http://www.ekw.cn,请保留此标记。)其子女调取原件。 辩护人要指出的另一点是,控方违规取证还出现在以下方面: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的人员就一同参加。到了审判阶段,侦查人员和起诉人员又联合违规提审。如此置证据的法律性于不顾的作法,怎能保证证据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怎么能成为定案的依据? 也许控方已意识到了自己取证行为的违规性,为了证明其提供的证据是可信的、合法的,当庭播放了谢建邦、吴彪、余金娣的审讯录像。可恰恰是播放的录像,进一步证实了控方取证的违法性:一没有被录像(本人)对录像内容的承认陈述,谢
8、建邦也当庭称他根本不知道在录像;二不能提供录像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这些录像资料不能作为证据。 更令辩护人无法接受的是,在辩护人三次请公诉人提供录像制作的文字说明,公诉人当庭回答无法提供,法庭记录在案的情况下,第二天播放余金娣的录像时,公诉人戏剧般地提供了一份既极不正规的,又明显补写的所谓文字说明。这种亵读法庭、欲盖弥彰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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