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使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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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使用管理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71025(颁布时间)19971025(实施时间)20100730(失效时间)河北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使用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25日公布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义务教育经费的筹措第三章 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第四章 监督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义务教育发展,保证义务教育经费依法筹措、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2、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义务教育经费,是指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的各级财政拨款、城乡教育费附加以及从其他渠道筹措的经费。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义务教育经费的筹措、使用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义务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保证义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和逐步增长。第二章 义务教育经费的筹措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改造危房和新建、扩建校舍所需资金,列入基本建

3、设投资计划。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实施义务教育专项补助费,用于扶持贫困地区普及义务教育。第七条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三税”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缴纳教育费附加,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第八条 在国家规定和农民负担限额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确定。农村的五保户、特困户以及残疾人免缴农村教育费附加。第九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应当划出一定比例用于设区的市和县级市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校舍维修。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十条 城镇兴建综合开发区、居民住宅小区,必须按人口比例配套兴建、扩建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实施

4、义务教育的学校新建、扩建校舍,免缴土地使用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供水设施增容建设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控购部门征收的控购商品附加费,用于实施义务教育部分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第十二条 地方税务部门对住宿服务业征收义务教育费,征收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改造危房和新建、扩建校舍确需集资的,村办学校由村民委员会提出集资方案,经村民会议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乡镇学校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集资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具体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捐资,用于发展义务教育。第十五条 按照

5、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教育基金。第十六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杂费。第十七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将校办产业、勤工俭学、社会服务收入以及校办产业减免税、费部分,主要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和改善办学条件。财政部门不得因学校增加收入而减少应当拨付的义务教育经费。第三章 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财政、计划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别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财务收支计划,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第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必须按照规定使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克扣、挪用和侵占

6、。第二十条 义务教育事业费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草案,依照有关程序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对经常性经费按月拨付,对专项经费应当及时拨付。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施义务教育的规划,合理调整学校布局,集中办学,按标准核定学校教职工编制,并按核定编制拨付经费。第二十二条 义务教育基建项目,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计划,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按设计文件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 用于义务教育的专项补助费,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使用方案,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7、下达。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征收的城乡教育费附加,应当全部用于教育,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城乡教育费附加不得抵顶预算内教育拨款。企业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其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中,每年返还一部分给企业,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具体返还办法依照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使用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拨付教育行政部门安排使用。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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