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6670972
大小:30.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1-21
《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41130(颁布时间)19950101(实施时间)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1994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来源与筹措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推进本省义务教育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经
2、费,是指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及其他渠道筹措的经费。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的多渠道筹措义务教育经费的体制,保证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稳定和逐年增长。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的检查监督,依法保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渠道的畅通和合理的使用。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应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勤俭办学,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第二章 来源与筹措第五条 义务教育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一)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二)国务院规定开征的教育费附加;(三
3、)用于义务教育的附加费;(四)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收入;(五)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校办产业减免税部分和校办产业、勤工俭学、社会服务收入中用于义务教育的部分;(六)社会捐赠、教育集资、教育基金和救灾款项等。第六条 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包括:(一)教育事业费;(二)教育基本建设投资;(三)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中用于义务教育的部分;(四)城市维护建设税中用于城市中小学校舍的维修补助。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的一点五个百分点,保证公办教师工资和属政府支付的民办教师补助费按时足额发
4、放,并使按在校学生人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在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下同)应设立专项经费,并逐年增加,重点用于扶持贫困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安排一定数额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校舍建设。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的部分,不得低于上一年的水平。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应划出10%至15%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第十条 国务院规定开征的教育费附加包括:(一)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教育费附加;(二)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第十一条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
5、位和个人按照应纳税额的3%交纳的教育费附加,由税务部门随同正税同票征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国务院规定,农村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乡镇集体和个体农林牧副渔业企业的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按销售收入的1‰至2‰征收。第十二条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由县级人民政府按乡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至2%的比例(包含在农民负担的5%之内)和农业人口数下达征收任务,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乡镇人民政府应予协助。农村的五保户、特困户、重灾户以及残疾人免交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第十三条 征收用于义务教育的附加费包括:(一)专控商
6、品附加费;(二)基本建设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费;(三)农业税附加中用于义务教育的部分;(四)用于义务教育的其他附加费。第十四条 专控商品附加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控购部门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征收。基本建设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征收。第十五条 农业税附加中,应划出10%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开征用于义务教育的其他附加费。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减免或拒交依照本办法规定应交纳的义务教育
7、经费。第十八条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必须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校办产业减免税部分应全额上交学校。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的收入,除用于扩大再生产外,应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第二十条 农村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改造危房或新建校舍确需集资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定项限额提出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一条 鼓励设立教育基金,用于发展义务教育事业。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第二十二条 依法筹措的义务教育经
8、费,有关部门和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克扣、侵占、挪用、贪污义务教育经费。第二十三条 教育事业费由教育主管部门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草案,依照法定程序,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和教育主管部门提出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