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词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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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词汇表不吉不迪商朝的罪名之一,内容是指行为不善,不按照正道办事,犯此罪者要处死刑,还要株连子孙。是商王盘庚在准备迁都时宣布的罪名。不孝不友即不孝顺父母,不亲近兄弟。不孝父母就是指儿子对父母供养有缺,对父母不尊重等,不友,是相互的,即弟不敬兄,兄不爱弟。这在西周也是严重的犯罪,因为它破坏了宗法制度,也就是破坏了根本大法,将会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被庐之法春秋时期晋国关于官员爵禄、品级之法,因在"被庐"这个地方阅兵时所作,所以得名。《被庐之法》未公布。逋事秦朝的罪名之一,逋:"逃",事:徭役;逋事是指逃避徭役,具体讲:就是接到服徭役

2、的通知而不去报道而逃亡。逋事者处笞刑。比汉朝的重要法律渊源之一,又叫决事比,即可以用来比照判案的典型判例。作为一种灵活的法律形式,比可以补充法、令的不足,在汉朝的时候被广泛使用。八议最早是曹魏律将其入律,魏律以周时的八辟为基础,规定八种贵族官僚,即;亲、故、贤、能、功、贵、勤、宾,有罪要先奏请皇帝,由皇帝交有关大臣集议,以便对他们减刑或免刑。此后此原则一直沿用到清朝。编敕编敕有两种含义,首先是指一种立法活动,指把皇帝的敕令加以编纂。此外由这种立法活动所产生的敕文集也叫做"编敕"。编管宋朝时的一种将某些犯人发往指定地区,编入名籍,实行监

3、管,限制其自由的刑罚,一般适用于犯罪的官员和缘坐的家属。程关于工作标准,额度的法律,是秦朝具体的法律形式之一。如《工人程》:关于官营手工业工人工作的标准和额度的法规。参夷之诛秦朝时期的一种株连亲属的刑罚,即夷三族,就是对犯罪者本人和与其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三族亲属一并连坐处死,"三族"一说是是父母、兄弟、妻子,一说是父族、母族、妻族。城旦舂秦汉时期的一种劳役刑,男犯早起筑城叫做城旦,女犯舂米叫做舂。所以城旦舂就是男犯早起筑城,女犯舂米的劳役刑。《酎金律》汉文帝时期制定,是规定诸侯必须按照规定交纳祭祀宗庙所用黄金的法令。春秋决狱17又称春秋

4、经义决狱,西汉的董仲舒首先倡导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中的经义,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春秋决狱为当时的统治者所确认,历久不衰。在法律尚不完备的历史条件下,不失为审判依据的一种补充,也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但在具体实行中不免存在着主观擅断的流弊。刺配宋朝时的一种混合刑,是指刺面、决杖、流放、配役兼而施之的刑罚,刺配在五代后晋的时候就出现了,宋朝沿用。刺配是为了消除实行折杖法而形成的死刑和配役刑差太大的弊端,但是未达到目的。充军明朝创设的把犯人强制迁到边远地区去充当军士的刑罚,重于流刑。明朝的充军分六等: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

5、清朝的充军分为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烟瘴五种,故称"五军"。厂卫明朝时期的特务司法机关,"厂"是指东厂、西厂这些有宦官组成的特务组织,"卫"是皇帝的警卫,即锦衣卫。这些特务组织干预司法,对明朝的司法体系造成严重影响,造成冤假错案极多,削弱了明朝政府的有效统治。朝审清朝各部院寺长官,每年复审刑部所判案件和京师地区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的制度。其时间晚于秋审。其案件也分为四类,同于秋审,其处理也相同。采生是指割取活人的器官,元朝规定犯此罪者处凌迟,家产没收,其同居家属也要迁往远方。赎刑中国古代允许罪犯用铜等贵金属来赎罪。不同于"罚"。在夏朝

6、时赎刑制度已经非常发达,在西周制定赎刑制度时还参照了夏朝的制度。颠越不恭商朝的罪名之一,指狂妄放肆,不遵守法纪,不恭敬国王,犯此罪者处死刑,株连子孙,也是商王盘庚在准备迁都时宣布的。嫡长继承制西周以至中国封建社会一直沿用的王位继承制度,即王位、爵位由正妻的长子继承,这样不至于发生争端。在确立嫡长的时候有一个原则;"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即在立妻所生的子的时候,只看他是不是长子;如果正妻无子,即没有嫡子,要立妾所生的儿子即庶子时,要看哪个子的母亲的地位比较高,而不论其是否年长。定杀秦朝时的一种死刑,将人溺在水中淹死,一般用于

7、犯传染病的犯人。盗徙封盗徙封就是偷偷地移动田界的标志的犯罪行为;非法移动田界意味着侵犯了土地所有权,须处以赎耐的刑罚。根据《睡虎地秦墓竹简》"盗徙封,赎耐",耐:剃掉男子的须鬓,赎耐:指本应处耐刑,但是可以用钱赎。读鞫秦律规定的判决以后要向当事人宣读判决的制度,读鞫以后如当事人服判,就开始执行判决。登闻鼓即击打朝堂外的大鼓,向皇帝或司法官鸣冤的制度,这一制度确立于西晋,一直沿用到清朝,成为我国古代的一种直诉制度。其作用是可以补救因审级限制而造成的某些弊端。17大理寺夏朝中央司法官称为大理,至秦朝以后一般称廷尉,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并扩建

8、其机构为大理寺作为中央审判机关。《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大中年间制定的把律、令、格、式按照内容性质合编在一起的法律汇编,改变了自秦汉以来律的传统体例,开创了此类法典编纂的先河,成为五代、宋朝法典的主要形式。盗贼重法的设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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