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案例2:黄某寿贩毒案

无罪案例2:黄某寿贩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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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罪案例2:黄某寿贩毒案从死刑到无罪,“疑罪从无”的经典案例——黄XX贩卖毒品案 案情简介2001年11月30日晚,陈XX在宾阳县向他人购得毒品海洛因四块,其与黄XX联系后,于2001年12月3日下午4时许,携带四块毒品海洛因从南宁乘坐其侄女陈X的出租车前往宁明县。当晚7时许,当车行驶到宁明驻军空军加油站附近叉路口时,被公安人员拦截,当场从陈XX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四块,净重688.5克。陈XX指称,该四块毒品是准备卖给黄XX的。当晚10时许,公安人员在宁明县江滨大道水厂门口附近,将前来与陈康寿会面的黄XX抓获。公诉机关认为黄XX、陈XX构成贩卖毒品罪,遂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黄XX犯贩卖毒

2、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黄XX委托韦荣奎律师提起了上诉。 辩护思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区域司法实务,贩卖海洛因688.5克,又无自首、立功、从犯等任何从轻或减轻刑罚的量刑情节,必死无疑。如果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扎实,辩护人也是回天乏术。  但本案的证据就是做得不扎实,无论是“质”还是“量”,都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1、缺乏必要的直接证据证实黄XX实施了贩毒行为, 黄XX从未做过有罪供述。2、间接证据中,从黄XX家中搜出的59000元与购买本案的海洛因所需金额差距很大,且不能排除该款有其他用途;虽有两被告人进行过通话的清单,但无法

3、证实通话的内容,不能排除正常联系的可能;证人陈X只能证实两被告人以前见过面,但不能证明二人因何见面,且其证言存在前后矛盾之处;证人李XX的证言前后矛盾。故本案不能仅凭陈XX这个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就认定黄XX参与贩毒。由于上述证据对于“黄XX是否是购买毒品的人”这个问题,不能给出唯一的答案。本案就此形成一个典型的“疑案”,疑罪应当从无,而不是从轻。确定了本案系疑案的辩护思路后,辩护人重点从证据入手,抓疑点、找漏洞,条分缕析的打掉公诉机关的一个个指控证据,将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状况完全凸显出来。一审法院判处黄XX死缓,实际上已是确信本案是疑案,但取了“疑罪从轻”,留黄XX一条命。但这种司法

4、价值取向是错误的,法定的原则,不允许法官自由裁量,给出貌似稳妥的“中立观点”。针对一审判决的这种态度,辩护人在二审辩护中,强化了对“疑罪从无”原则的法理论述,指出在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之间,不能存在中间地带,只能非此即彼。虽然在这个原则下,可能放纵有罪,但如果不按照这个原则办案,就可能甚至必然冤枉无辜。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韦荣奎律师“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观点,改判黄XX无罪释放! 辩护词 黄XX贩毒案二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黄XX的二审辩护人。辩护人经过一审的法庭审理,并详细的分析案卷

5、材料,同意一审法院关于黄XX1999年在钦州、合浦贩卖毒品121.1克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的判决;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XX2001年12月3日参与贩卖毒品688.5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一审判决仅凭现有证据认定黄XX有罪,判处其死刑缓刑两年执行,不符合我国刑事法律“疑罪从无”的原则。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黄XX无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缺乏必要的直接证据证明黄XX实施了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XX就是将要收购陈XX携带的688.5克海洛因的人,因此其构成贩卖毒品罪。辩护人认为这一指控缺乏直接证据支持:  1、没有黄XX与陈XX通话内容

6、的原始记录,比如录音资料等。无法证实黄XX与陈XX商谈的就是毒品交易。  2、没有人赃并获。警方并不是在陈XX与黄XX进行毒品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时,把黄XX抓住的;而是带同案被告人陈XX到宁明县江滨大道水厂门口附近,按照陈XX的指认,直接将在该处的黄XX抓获;在这之前,陈XX和黄XX并没有面对面的接触,更没有进行过与毒品相关的交谈、交易。而且在警方抓住黄XX时,其身上只有630元现金,并未携带有巨额的“毒资”。  3、被告人黄XX始终不承认自己参与贩毒。他说自己出来是散步,并与老朋友陈XX见面饮茶。  二、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并为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证据,几乎全部是间接证据。而这些间接证

7、据既不够确凿,也不具备唯一性、排他性,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因此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一)以间接证据定案并非不可以,但在全部以间接证据定案的情况下,就必须慎之又慎,除了每个证据材料均须经过查证属实;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内在联系性之外,还要求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情之间的矛盾,都得到了合理的排除;形成的证据体系所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他的,不可能再有其他的可能性。而本案的间接证据达不到这个标准。  1、在黄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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