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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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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市)及中央驻鲁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出纳;(二)稽核;(三)资本、基金核算;(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七
2、)总账;(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11—(十)其他会计工作。第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犯有关规定从事代理记账工作。第五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第六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二)
3、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1—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网上报名、统一网上缴费、统一考试时间、统一公布成绩。第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
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含珠算)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省财政厅于每期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山东会计信息网”公布考试结果。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山东会计信息网”进行个人信息采集后,到所属的会计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和证书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办,应填写《从业资格证办理委托书》,并由代办人携带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逾期不办者,考试成绩
5、作废。—11—会计从业资格证申请按属地管理,具体为:有工作单位的向工作单位所在地财政局申请;没有工作单位的常住人员向户口所在地财政局申请,须提供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没有工作单位的暂住人员向居住证所在地财政局申请,须提供户口本、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在校生向学校所在地财政局申请,提供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对有关材料审核备案。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和管理办法;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四)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五)监督检
6、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第十三条 各市财政局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一)组织、管理本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督本区域内各考点的日常工作;(二)汇总统计、统筹安排、上报各考点的考试计划;(三)对考试机构有关变动事项进行初审、监督检查;(四)对各考场考试时间的录像实时监控,并保管录像资料。(五)考点设在县城驻地的,县财政局协助市财政局做好考试各项工作。第十四条—11—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五条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省财政厅负责本行政区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工作。会计从业资格档案号采用本人
7、二代身份证号码。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第十七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八条 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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