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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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财政厅鲁财会〔2005〕33号2005年6月3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山东省实施办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山东省总会计师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总会计师;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三)出纳;  (四)稽核;  (五)资本、基金核

2、算;  (六)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七)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八)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九)总账;  (十)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一)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以及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财政部门(以下统称各级财政

3、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铁道部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除外)。  中央驻鲁单位,其驻济南市区的省级管理机构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其他单位由所在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省直属单位,其驻济南市区单位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其他单位由所在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临时、聘用人员,由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与任何单位不存在编制关系或聘任关系的人员,由常住户口或临时户口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五条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六

4、条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违犯《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除上款之外的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

5、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成绩合格的,由当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发考试成绩合格单,合格成绩自考试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初级会计电算化成绩合格的,由当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发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初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珠算科目须参加各级珠算协会组织的等级鉴定并取得五级以上(含五级)鉴定证书。  第八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的考试大纲,统

6、一使用“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系统”。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统一制定考务规则、统一命题、统一制作题库、统一制定标准答案、统一阅卷,各市财政局具体承担并组织实施考试考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考点由财政部门统一设置。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可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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