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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8
《论医院见习教学中患者隐私权之保护——兼谈我国隐私权立法【精品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医院见习教学中患者隐私权之保护——兼谈我国隐私权立法"padding:0px;font-size:14px;line-height:180%;clear:both;"align=left>内容提要】本文以现实生活中的一起案例入手,针对医院见习教学的特点及患者隐私权的性质,就目前医院见习教学过程中如何保护患者隐私权这一问题作了论证,系统地分析了我国隐私权立法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关键词】见习教学/患者隐私权/立法…… 【案情】 2000年9月15日,未婚女患者阿静(化名)去新疆石河子医院做人流手术。当她脱好衣服躺在床上接受检
2、查时,医生孙某却突然叫进20多名见习生。阿静当场羞愧难耐,要求见习生回避,却被医生孙某告知没有关系,并让她躺好接受检查。接下来,医生孙某以阿静为“标本”现场讲解各部位名称、症状等,整个过程持续约五六分钟。10月8日,阿静以隐私权受到侵犯为由,将医生孙某和某所属医院作为第一、二被告,诉至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元。法院已于10月27日开庭不公开审理此案。 【评析】 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医院将患者作为教学对象而被提起诉讼,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本案在医学界和法学界引起了普遍关注,无论判决结果如何,都会对我国医院中
3、的见习教学产生深远影响。(注:参见《法制日报》,2000年10月26日的第3版。) 一 医院见习教学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这是本案争论的核心问题。 阿静的律师认为:医院的做法严重侵犯了患者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一般情况下,公民对于自身的特殊部位,享有不受他人非法观看、探究或拍摄的权利。医生为查明病因检查患者身体或专家会诊原则上不构成侵权,但主治医生以外的人对患者的隐秘部位进行观看,则是不能允许的。 医院则持不同观点:教学实习医院担任着培养学生的任务,任何患者都可能成为教学实习的对象。按惯例,一般都不提前给患者打招呼,全国各地的医院也都有相同的做法,
4、法律法规对此也没有禁止性规定。见习生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既是学生,又是未来的医生,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对于医生而言没有隐私权,所以见习教学行为是传授知识而非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 看来,问题的关键在于两种利益的衡平——当患者个人的隐私利益与实习教学的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孰应优先受到保护? (一)患者隐私权的特点 第一,患者的隐私权具有隐私权的一般特性,它属于对世权,具有排他性,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 “隐私权”这一概念,始见于19世纪末的美国。1890年,美国的两位著名法学家萨缪尔D·活伦和路易斯D·布兰斯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
5、的论文,提出了公民的隐私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和设想。以后一百年来,世界各国的宪法和法律都逐步把隐私权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或民事权利确认下来,进行有效保护,并且纳入了《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等区域性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公约中,成为一项国际人权。 虽然隐私权已为大多数国家所承认,但国内外学者们对于隐私权的概念各持己见,提出了不同的学说和主张(注:(1)美国的侵权法著作对隐私权没有作出明确的定义,而是在《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中概括地列举了美国判例法确认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行为:侵入隐秘
6、;窃用姓名或肖像;公开私生活;公开他人不实形象。(2)英国学者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关于个人私生活不受他人侵犯、不为他人非法公开的权利,并将侵害隐私权的形式归纳为侵扰、盗用及披露私人事务等三种。(3)日本学者前田雄二认为隐私权是保护个人私生活秘密、控制个人情报流传的权利。人,无论谁都具有不愿被他人知道的一部分私生活。这些如被窥见或者公开发表,让很多人知道,便会觉得羞耻不快。(4)我国台湾学者昌光认为:“隐私权是对个人私生活的保护,使每个人能安宁生活,不受干扰,未经本人同意,其与公众无关的私人事务,不得刊布或讨论,其个人姓名、照片、肖像等非事前获得本人
7、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刊布,尤不得做商业上的用途。”(5)我国大陆学者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如下几种:佟柔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杨立新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和社会组织对其秘密信息加以控制、保护的权利。”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的权利。”还有学者认为,“隐私权是控制私人活动、个人信息等私人领域内不为或不欲为
8、他人所悉的秘密,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但不以危害公共利益为限,包括动态性和静态性的隐私权。”),而对隐私权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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