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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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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XX公司审计工作办法》,结合公司干部管理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分部及公司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主要包括各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即:法定代表人和分支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对于董事长和总经理实行分设的单位,主要负
2、责人包括董事长和总经理。上级单位可以根据干部管理需要,开展对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其任职单位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第六条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指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济
3、责任审计,指根据领导干部管理需要和内部控制需求,对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含届满连任)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第七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企业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审计组织第八条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和“谁任命、谁审计”的基本原则分级组织实施。第九条公司总部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二)负责组织实施对公司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三)指导监督公司各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第十条各单位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以
4、下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统一要求,制定本单位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二)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三)指导监督所属各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第十一条公司总部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形式:(一)由公司审计部门直接进行审计。(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公司有关部门或各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联合审计或交叉审计。(三)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机构人员配合完成部分审计任务。第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坚持“离任必审”原则,即:任期满一年以上的,必须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期不满一年的,根据情况由审计部门会同人事、纪检、财务等部
5、门共同提出是否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意见,报本单位领导审批。对于任职期间五年以上未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安排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坚持重要性原则。被审计单位本部及重要的所属单位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范围内。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资产量一般不低于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的70%,户数一般不低于被审计单位总户数的50%。考虑审计风险,下列单位应当重点检查:(一)资产或者效益占有重要位置的单位。(二)由被审计领导干部兼职的单位。(三)任期内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产权变动的单位。(四)任期内关停并转或者出现经营亏损、资不抵债、债务危机等财务状况异常的单位。(五)任期内未接受审计或者财
6、务负责人更换频繁的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有关成员存在严重问题的,经批准后,可以进一步开展延伸审计。第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中,可以参考利用近期内部与外部审计成果,提高审计效率,尽量避免重复审计。利用其他审计成果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在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环境及内部审计制度的有效性进行适当评估,以合理确信内部审计结论的可靠性。(二)在利用外部中介机构审计成果时,应当采用一定的审计程序进行适当的审计评估,以合理确信所引用的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及有效性。(三)在利用国家审计成果时,可以在给予必要审计关注的基础上加以利用。(四)在审计资产状况时,可以借鉴
7、相关年度的清产核资专项成果。当审计结果与清产核资专项成果不一致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追加适当的审计程序。(五)在利用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成果时,对于已经办结的案件,可以在给予必要审计关注的基础上直接利用;对于正在办理的案件,应当注意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沟通配合。第十五条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协调与配合。第十六条每年年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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