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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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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检察诉讼监督的公信力建设摘要检察诉讼监督权本身也应得到有效的规制,诉讼监督工作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可从而获得公信力。本文通过分析诉讼监督工作的基本环节,认为其作为法律监督的一种,它具有其他监督主体所不具有的强制力,其公信力建设更有必要性,进而探讨加强检察诉讼监督工作的途径。 关键词诉讼监督公信力法律监督 当前,政府组织公信力、司法部门的公信力受到严重破坏,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作为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下降豍。“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豎,而“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豏,这正是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日益受到重视的深
2、刻背景。而诉讼监督作为一种公权力,它应该得到相应的规制,从而使人民群众相信,通过加强诉讼监督,一定能够有效遏制乃至去除司法不公的现象,而不只是走过场,从而在诉讼领域实现公信力的回归。 一、检察诉讼监督的地位及其公信力建设的关系 所谓诉讼监督,就是对整个诉讼活动进行的监督。诉讼监督的公信力建设,实质上是建立这样一个机制,在这个机制下,诉讼监督权得到规范的行使,诉讼监督得到充分信任和认可,从而获得了充分的公信力,公众充分相信通过这样的监督,诉讼活动将合法规范。权力延伸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因此,诉讼监督的公信力建设实际上是诉讼监督权的再监督。
3、 那么,诉讼监督的主体有哪些,检察诉讼监督的地位如何?人民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成为当然的诉讼监督主体,而诉讼制度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任何党政机关、人民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社会大众等,都可以通过各种途径成为诉讼监督的主体,因此诉讼监督属于广义的监督范畴,它包括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然而,除检察机关之外的其它机关、团体和社会大众提出的监督意见并不必然具有强制力。如何使这些监督获得强制力,从而让监督权变成现实?笔者认为,既然法律只规定人民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因此,诉讼监督最终要回归到检察权的行使上,从而获得强制力。由此可见
4、,检察诉讼监督是所有诉讼监督最后的具有强制力的保障,其它的诉讼监督得不到实现时,最后均将通过检察诉讼监督获得实现。由此可见,诉讼监督的公信力建设与所有监督主体之间的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有关。其一,办案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作为公信力建设的第一屏障,其严格规范的办案制度是保证诉讼活动合法、维护司法公正的最根本保证。其二,由于“内部监督具有天然的惰性”,当内部监督缺位,致使诉讼活动已然存在不合法的情况下,普通大众、有权机关等成为外部监督的重要力量,他们通过各种形式向办案机关反揭发、检举,最终通过办案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发挥作用。其三,当上述两种途径均不能有效
5、实现诉讼监督时,公众和检察机关之外的有权机关将通过检察机关,利用其具有强制力的检察权,实现检察诉讼监督。因此,如何畅通这三种监督途径,即如何让这种诉讼监督机制有效、合法的运转,并确保检察诉讼监督的权威,成为诉讼监督公信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检察诉讼监督公信力建设的价值功能 (一)重塑执法公信力3 近年来,执法公信力公信力的下降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之一。总的来说,诉讼监督的公信力最终表现为公众对诉讼监督成效的充分肯定,进而相信诉讼的合法性,诉讼执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从而得以重塑,这是诉讼监督公信力建设的最基本的价值功能。人民群众因生命财产权
6、利受到侵害或者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纠纷争议,诉诸司法以寻求救济,根本目的是维护自身权益。完善诉讼监督机制,采取各项措施让人民群众确信诉讼活动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其受损的利益可以通过诉讼手段得到补偿,而不是监督不力,从而提升诉讼监督的社会效果。 (二)推进依法治国 通过建立和完善诉讼监督机制,对诉讼监督权进行再监督,使诉讼监督工作取信于民,从而确保我国诉讼司法制度得以贯彻执行,是推进党的十七大确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国的需要。诉讼方式是解决人民群众解决各种矛盾纠纷重要方式,是维护国家安定团结的重要载体。只有人民群众乐于采用争讼方式解决纠纷、
7、化解矛盾、消除宿怨,诉讼制度才能得以贯彻,依法治国才不是一句空话。 (三)促进诉讼监督机制的完善 诉讼监督公信力建设,最直接的效果就是将促进诉讼监督机制的完善。例如,早在2008年9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随后很多省份出台了相关立法文件,这是权力机关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诉讼监督工作进行全面规范。2010年9月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第一次以法条形式,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范围和重点,就检察机关开展监督工作的基本方式和
8、机制创新提出了明确要求,被监督机关应当配合检察机关的监督,建立对检察机关监督意见的反馈机制。这样,权力机关以立法形式形成人民意志,实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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