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听证制度初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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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检察听证制度初探  关键词民事检察检察听证价值原则  摘要民事检察听证制度是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抗诉案件中,公开听取当事人陈述的一项程序制度,该制度有其重要而独特的制度价值。本文对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概念、特点、价值以及原则作了初步探讨,以期有益于我国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完善。  随着“检务公开”在全国检察机关的推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5月10日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该规则中有关“公开听取当事人陈述”的规定,在我国首次建立了民事检察听证制度。该制度的建

2、立对于规范民事申诉案件的公开审查工作,确保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现对民事检察听证制度作一初步探讨,以期有益于我国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完善。  一、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概念  “听证”是一个使用极为广泛的名词,在国家公权力行使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大领域都有听证,而且,听证的内涵在不同的国家又有不同,因此,该词在我国的使用非常混乱。一般来说,听证的核心内涵是指“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尤其是指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司法听证是听

3、证的鼻祖,而古老的自然公正法则是听证的发源地。自然公正法则要求法官在作出判决前,必须通过公开审判,就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听取当事人和证人的意见。在西方,听证的本质-听取对方意见,被认为可以追溯到上帝惩罚亚当之前给予与其辩护的机会。1听证后来被引入立法领域和行政领域。听证已成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2狭义的听证即指行政听证。  在我国,“听证”最早出现于1996年制定的行政处罚法。1997年的价格法和2000年的立法法将听证的范围扩展到政府定价和行政立法领域。因而人们认为“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

4、已落地生根”3今年国家计委召开的铁路票价提价听证会,通过媒体的广泛报道,“听证”一词更是深入人心。与此不同,“司法听证”一词在我国则尚无立法例,但实践中司法听证早已存在。如有些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举行的执行听证,再审申请复查中的复查听证等等。而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5月10日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以下简称《试行规则》,①实际上是确立了民事检察听证制度。因为如上所述,听证的核心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而公开听取当事人陈述也正是要听取当事人对申诉案件的意见。

5、所以,尽管《试行规则》的规定比较简略,但《试行规则》在我国确立了民事检察听证制度,应无疑问②。由于听证本身就是一种法律程序,加之在我国,“听证”、“听证会”民众已耳熟能详,深入人心,所以笔者主张用“听证”一词取代“公开听取当事人陈述”,将民事申诉审查中公开听取当事人陈述制度改称为“民事检察听证制度”,这样不仅有利于人民检察院听取当事人陈述的规范化,而且更有利于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4  至于什么是民事检察听证制度,笔者认为,对民事检察听证,可以从行为和制度两个层面进行理解。从具体行为上看,所

6、谓民事检察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中,对某些民事申诉作出审查结论前,按照一定的程序,公开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活动。在这层意义上,强调听证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一种检察活动。从程序制度的角度看,民事检察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中,对某些案件公开听取当事人陈述时,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应遵守的规则与程序。这也就是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概念。  二、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特点  尽管在听证的核心内涵上,民事检察听证与立法听证、行政听证及人民法院的开庭审理司法、听证一样,都是在作

7、出的决定涉及当事人利益时,听取当事人意见,从而公开地适用法律,但与立法听证、行政听证、③人民法院的司法听证及开庭审理相比,民事检察听证具有自身特点。  1.性质不同。立法听证、行政听证分别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使立法权、行政权的行为,法有明文规定。而民事检察听证虽与人民法院的司法听证、开庭审判一样都是司法行为,但却有检察权与审判权之别,而且,目前只有开庭审理为诉讼法明确规定。另外,由于民事检察听证的案件仅限民事案件,因而具有民事性特点。  2.法律效果不同。立法听证、行政听证所作出的听证结论,以及人民

8、法院开庭审理所作出的裁判,都会对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实体上的权利、义务进行处置。而民事检察听证与人民法院的复查听证一样,各自所作出的听证结论只具有程序上的法律效果。即如果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作出抗诉决定或再审决定的听证结论,只能在程序上启动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但对当事人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无权直接作出处置;如果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当事人的申诉或再审申请的听证结论,其结果也只是在程序上终结审查,对当事人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并未进行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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