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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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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检察听证制度初探 关键词民事检察检察听证价值原则摘要民事检察听证制度是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抗诉案件 中,公开听取当事人陈述的一项程序制度,该制度有其重要而独特的制度价值。本文对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概念、特点、价值以及原则作了初步探讨,以期有益于我国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完善。 中图分类号DF71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04309-0021-03 随着“检务公开”在全国检察机关的推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5月10日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该规
2、则中有关“公开听取当事人陈述”的规定,在我国首次建立了民事检察听证制度。该制度的建立对于规范民事申诉案件的公开审查工作,确保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现对民事检察听证制度作一初步探讨,以期有益于我国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完善。 一、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概念 “听证”是一个使用极为广泛的名词,在国家公权力行使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大领域都有听证,而且,听证的内涵在不同的国家又有不同,因此,该词在我国的使用非常混乱。一般来说,听证的核心内涵是指“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尤其是
3、指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司法听证是听证的鼻祖,而古老的自然公正法则是听证的发源地。自然公正法则要求法官在作出判决前,必须通过公开审判,就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听取当事人和证人的意见。在西方,听证的本质——听取对方意见,被认为可以追溯到上帝惩罚亚当之前给予与其辩护的机会。1听证后来被引入立法领域和行政领域。听证已成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2狭义的听证即指行政听证。 在我国,“听证”最早出现于1996年制定的行政处罚法。1997年的价格法和2000年的立法法将听证的范围扩展到政府定价
4、和行政立法领域。因而人们认为“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已落地生根”3今年国家计委召开的铁路票价提价听证会,通过媒体的广泛报道,“听证”一词更是深入人心。与此不同,“司法听证”一词在我国则尚无立法例,但实践中司法听证早已存在。如有些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举行的执行听证,再审申请复查中的复查听证等等。而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5月10日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历来被视为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和要求。英国古老的法谚云:“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可以说“没有公
5、开则没有正义”。5民事检察听证中的公开原则要求听证的过程公开、听证的结果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具体应做到: 1.事前告知。即人民检察院举行听证前,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听证所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听证的时间、地点,以确保当事人有效行使辩论权。 2.案卷公开。即自听证通知之日起至听证终结,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请求查阅有关该案的证据资料以及人民检察院所作的调查材料。 3.听证过程公开。即除涉及个人隐私或其他有碍公开利益的情形,听证过程应允许群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 4.听证结果公开。即听证的结论应
6、公开,而且阐明作出听证结论的理由,包括事实和法律两方面,亦应公开。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包括中立原则和平等原则。中立原则是现代法律程序的基本原则,是程序的基础。它是指司法者在司法过程中的不偏不倚,与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距离,对案件保持超然和客观的态度。它要求裁判者同争议的事实和利益没有关联,并且,不得对任何一方存在歧视或偏见。平等原则是指“凡为法律视为相同的人,都应当以法律所确定的方式来对待”6一视同仁,平等保护。民事检察听证中的公平原则融合了中立原则与平等原则的内涵,它要求: 1.回避。凡是与案件有事实上或法
7、律上关联的检察官不得主持本案的听证。 2.禁止单方接触。在听证前及作出听证结论前,主持听证的检察官不得单方面接触任何一方当事人,以杜绝可能产生的预断与偏见,先入为主,影响裁决的公正。 3.职权分离。即案件的调查、审查与听证应由不同的检察人员负责。这也是为了防止检察人员将其在调查、审查中形成的预断与偏见带入听证程序,导致听证程序走过场,形同虚设。 4.平等参与。即给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参与机会。在听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证据。主持检察官不应进行不适当的限制。 处分原则
8、民事检察听证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对象的民事性决定了民事检察听证具有民事属性。民事法律属于私法的范畴,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其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这一领域国家一般不干预或少干预,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处分权。在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是公认的基本原则之一④。只要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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