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实施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实施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ID:11728867

大小:32.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7-13

《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实施意见》的理解与适用_第1页
《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实施意见》的理解与适用_第2页
《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实施意见》的理解与适用_第3页
《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实施意见》的理解与适用_第4页
《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实施意见》的理解与适用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实施意见》的理解与适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实施意见》的理解与适用《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实施意见》的理解与适用《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实施意见》的理解与适用《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实施意见》的理解与适用圈洒《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实施意见》的理解与适用《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2009年lO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8月11日由最高

2、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7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理解与适用《实施意见》,现将相关背景及其主要内容说明如下.《实施意见》起草的背景与经过文,何能高《实施意见》是根据中央2004年下发的21号司改文件和2008年下发的28号司改文件的要求制定的.2004年,中央下发的2l号司改文件明确规定,要落实并完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规定.此项改革任务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最高人民法院协办.2006年11月底,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草了《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

3、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意见(试行)》(以下简《解释(--)》第11条明确了淫秽电子信息犯罪没收财产和罚金刑适用规则.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泛滥.尤其是利用互联网和手机媒体实施上述犯罪目前仍处于高发态势,屡打不绝,深层原因是淫秽网站利益链条的存在.对此,除了切断淫秽网站的利益链条以外,还应当通过充分适用没收财产和罚金刑,使得犯罪分子在经济上难以获利.该条针对罚金刑判定的综合考虑因素(犯罪的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等情节)和标准(一般在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作出了规定.需要说明的是.没收财产和罚金刑只适用

4、于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不适用没收财产和罚金刑.5.网站及淫秽网站的界定.《解释(--)》第12条共分两款,分别对《解释》和《解释(二)》规定的网站和淫秽网站作了界定.第1款对网站进行了界定.即网站是指可以通过互联网域名,IP地址等方式访问的内容提供站点.包括两个方面的要素:一是网站可以通过互联网域名,IP地址等方式访问,即网站在互联网上是相对固定的,具有相对确定的互联网域名,IP地址,司法机关可以据此调查取证,固定证据;二是网站是

5、提供内容的站点.即网站可以提供文本,图片,视频,音频等类型文件的信息,人们可以通过访问网站来获取自己需要的资讯.实践中,网站包括门户网站,论坛,社区,博客,播客,群组等具体表现形式.第2款对淫秽网站作了界定,即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为目的建立或者建立后主要从事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活动的网站,是淫秽网站.实践中,网站包括多个网页,栏目,频道或者版块,不宜仅因其中某一部分包含淫秽电子信息就认定整个网站为淫秽网站.而应结合其建立的目的和建立后主要从事的活动加以认定.同时,如果其中的某个网页,

6、栏目,频道或者版块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为目的建立或者建立后主要从事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活动,仍应就此认定该网页,栏目,频道或者版块为淫秽网站.此项规定.旨在防止把网站中不涉及淫秽内容的网页,栏目,频道或者版块等认定为淫秽网站,也避免把一个综合性的网站一并认定为淫秽网站.6.《解释(二)》的效力.?《解释(二)》第13条是效力性规定.考虑到《解释(二)》对《解释》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按照后解释优于前解释的原则.有必要明确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作者单位:最

7、高人民法院)囡_蟹麟称《意见》),但因分歧较大和其他原因,该《意见》未能出台.2008年底,中央办公厅下发了厅字[2008]28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并完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规定,并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司法改革任务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协办.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成立了司法改革项目组,制定了相应的工作方案,在深人调研后,多次召开工作会议,起草,修改了《实施意见》,经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反复磋商,最后终于就《实施意见》中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将

8、”两高”达成一致意见的《实施意见》报中央司改办.2009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7次会议讨论通过《实施意见》.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通过了此《实施意见》,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检察院列席审判委员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