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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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圈一文,高贵君韩维中王飞'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9一月15日下发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147'号(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笔者对《意见》的起草背景及主要内容介绍如下.《意见》的起草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决速发展,机动车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无视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酒后乃至醉酒驾车的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多,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10据公安机关统计,1998年,全国共发生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案件5075起,造成

2、2363人死亡;2o08年发生7518起;死亡,3060人;2009年l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醉酒驾车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危害更加严重,一次致多人死伤的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近一段时期以来,成都,南京,杭州等地连续发生多起重大醉酒驾车肇事案件,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高度关注,而且对此类犯罪的定罪量刑意见分歧较大.司法实践中,对醉酒驾车犯罪的定罪量刑也存在裁判标准不尽一致的现象,有损司法权威.不利于法制统一.为了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

3、;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发挥刑罚功能,有效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犯罪多发,高发态势,警示和教育潜在的违规驾驶人员,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专门就醉酒驾车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并先后征求在京的部分刑法学专家,熟悉醉酒犯罪问题的精神病学专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的意觅基本形成共识.2009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并公布了两起醉酒驾车犯罪典型案例.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5-.日节发了《意

4、见》及两起典型案例全国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参考..'醉酒驾车犯罪的定罪?.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醉酒驾车犯罪行为人,无论其醉酒后是否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能力,对其追究刑事责任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然而,对醉酒驾车犯罪如何定罪则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醉酒驾车致人伤.亡的,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韵发生是故意的,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种意见认为,醉酒驾车造成人员伤亡的,属于典型的交通事故.应定交通肇事罪.驾驶机动交通工具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果将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交

5、通肇事行为一律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际上是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扩大解释.,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第三种意见认为醉酒驾车造成人员伤亡的,不宜一律定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应根据案件的具体隋况,认定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研究,我们认为第三种意见较为合理,同时认为,前两种意见虽然都有一定道理,但都值得商榷.理由是:1.我国刑法规定.对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定罪,必须结合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和危害行为的客观特征综合认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主客观相结合,不能只看其中某一个方面,否则

6、,就会出现主观归罪或客观归罪.导致定罪不准.醉酒驾车肇事,客观上都表现为醉酒驾车造成他人伤亡,危害了公共交通安全由于交通肇事行为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加之二者有诸多相似之处,因此,仅就客观行为特征而言,很难认定醉酒驾车犯罪行为到底是交通肇事行为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对此类犯罪准确定罪,除了要分析其客观行为特征外.更关键之处在于认定行为人肇事时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故意还是过失.如果是故意,则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是过失,则定交通肇事罪.实际上,上述三种观点的分歧,也是在于对行为人

7、主观上的罪过形式的认定.然而,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本身就是一个比较复杂而困难的问题.且醉酒驾车犯罪行为人往往是在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他人伤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醉酒驾车造成危害后果的,因此,此类犯罪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具有一定的模糊性,难以准确认定.尽管如此,认定此类犯罪的罪过形式时,仍然应当根据主观支配客观,客观反映主观的基本刑法原理,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具体而言,应结合行为人是否具有驾驶能力,是否正常行驶,行驶速度快慢,所驾车辆的车况,案发地点车辆及行人多少,肇事后的表现以及行为人案

8、发后关于主观心态的供述,相关证人的证言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认定.事实上,案件情况不同,行为人对醉酒驾车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态也不相同,故不能说醉酒驾车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一概是故意或过失.进而一律定以危险方法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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