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刑事案件的规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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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醉酒驾车"刑事案件的规范适用"醉酒驾文◎田宏杰车"刑事案件的规范适用一,追诉条件解析犯罪是而且只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所有犯罪不仅均具有双重违法性.即行政犯罪是行政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的统一.民事犯罪是民事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的统一.而且行为民事违法性或者行政违法性的具备是其刑事违法性得以产生的根本前提.行为刑事违法性的产生则是其行政违法性或者民事违法性达到严重程度的当然逻辑结论而这正是分析把握形形色色的刑事犯罪.尤其是行政犯罪或者法定犯罪社会危害本质或者说法益侵害实质的关键所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主张.犯罪的危

2、害本质或者说法益侵害实质的认定.不能仅仅从刑法文本的字面规定着手,而应首先准确找出该刑事法律规范所旨在保障的相应民商事法律,经济行政法律,法规,然后结合前提法与刑事法的相关规定方能科学确定合法适用.此即笔者经对行政犯罪司法裁判活动的多年实证研究而提出的"前提法定性+刑事法定量"的刑事犯罪定罪机制.基于此.结合《刑法修正案(八)》第133条之一,醉酒驾车行为入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首先.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具体而言,首先,行为人须有驾驶机动车行为.所谓机动车.根据2011年5月1日施行

3、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2011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l9条第2项规定,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其次.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须处于醉酒状态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驾驶员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80毫克之间为酒后驾驶.超过80毫克即为醉酒驾驶.有效测定方法有二:一为呼吸式酒精检测.二为抽血式酒精检测采取上述两种检测方法中的任何一种进行检测,只要检测程序合法.检测结果

4、即为有效.若案件办理过程中进行了两种方式检测.数值一致即可作为证据予以固定自不待言.数值不完全一致时.则应采抽血式酒精检测结果作为案件认定的证据再次.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必须发生于道路根据2011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项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至于乡村土路,私人场所内的通行小路及停车场等,因不属于2011年《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制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管部门")管理的范围.则不能以道路

5、论.发生于上述场所的醉酒驾车行为既不会产生交法上的行政责任.当然更不能论之以本罪.因此而致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据其相应的前提法即生产作业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侵权法的有关规定.在确定其是否应负前提法上相应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的基础上.再对照相应的刑事法律条文及其追诉条件.例如刑法典第134条,第135条,第232条,第233条,第234条,第235条等规定确定其刑事责任.实际上,2000年11月1O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对于交通肇事罪认定中涉及到的

6、上述问题的解释.亦采取了同样的法律适用立场.那么.在道路上醉酒驾车机动车的行为是否需要…隋节恶劣"才能追究刑事责任?笔者以为,从犯罪本质和相关立法规定来看.答案应当是否定的.这是因为,从前提法即2011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的规定来看.醉酒驾车与酒后驾车两者虽然本质上并无二致,都因酒后驾车违反交法而应承担交法上的行政责任,但酒后驾车除非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否则.不会触犯刑法产生刑事责任.而醉酒驾车除由交管部门约束至酒}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100872]2011年第9期

7、(司法实务)/总第131期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外.还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醉酒驾车不同于一般酒后驾车之处在于,其就是情节恶劣的酒后驾车.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危险驾驶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当,不仅违反了交法应负行政责任.而且因对交法的严重违反而触犯了作为交法后盾与保障而存在的刑法条文即刑法典第133条之一.因而还应承担刑事责任.正是缘于此,2010年8月23日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无论是对飙车还是醉酒驾车行为,均要求情节恶劣方能具备

8、法定人罪条件.而生效的修正刑法典第133条之一则在条文中明确取消了对于醉酒驾车入罪的情节恶劣要求这样,既实现了刑法与前提法即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醉酒驾车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有机衔接.又保障了醉酒驾车与飙车等不同类型危险驾驶行为在定罪门槛上的均衡性.所以.立足于前提法定性,刑事法定量的犯罪认定机制以及刑事立法的规定.无论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还是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均须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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