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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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  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发?XX?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中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改革和完善人民法

2、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几十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人民群众通过法院解决纠纷的意识不断增强,全国法院受理案件的总量和新类型案件  逐年增多,对审判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和工

3、作程序的科学化、规范化,应当不断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  二、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应当坚持“三个至上”的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自觉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自觉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坚持从审判工作实际出发,依法积极稳妥推进。  三、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在总结审判经验,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四、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履行审理案件和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责:  (一)讨论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二)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三)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四)听

4、取审判业务部门的工作汇报;  (五)讨论决定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性意义的典型案例;  (六)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履行审理案件和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责:  (一)讨论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二)结合本地区和本院实际,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三)听取审判业务部门的工作汇报;  (四)讨论决定对本院或者本辖区的审判工作具有参考意义的案例;  (五)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审判委员会的专业化建设,提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和法律专业素质,增强司法能力,确保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成为人民法

5、院素质最好、水平最高的法官。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除由院长、副院长、庭长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外,还应当配备若干名不担任领导职务,政治素质好、审判经验丰富、法学理论水平较高、具有法律专业高等学历的资深法官委员。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已经明确了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的配备规格和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配备若干名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七、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以及合议庭难以作出裁决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或者审理后作出决定。案件或者议题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由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决定。  八、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下列案件应

6、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二)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  (三)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  (四)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  (五)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六)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  (七)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

7、院审理的案件。  十、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二)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  (三)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四)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  (五)认为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死刑,需要报请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  (六)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十一、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时,合议庭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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