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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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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教育权宪法保障与救济制度研究【关键词】受教育权;宪法权利保护;权利救济;制度构建受教育权是由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得以实现。在宪政国家中,实现和保障人权应当是国家机构必须重视的任务,受教育权作为宪法层面规定的基本人权,同时也是教育法治化的一项重要标志,解决我国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在制度和操作层面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通过立法、执法和法律适用的方式保障受教育权得到更好的救济,彰显国家强制力,有利于我国教育法制的长远发展。一、受教育权的宪法内涵受教育权宪法保障与救济制度研究【关键词】受教育权;宪法权利保
2、护;权利救济;制度构建受教育权是由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得以实现。在宪政国家中,实现和保障人权应当是国家机构必须重视的任务,受教育权作为宪法层面规定的基本人权,同时也是教育法治化的一项重要标志,解决我国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在制度和操作层面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通过立法、执法和法律适用的方式保障受教育权得到更好的救济,彰显国家强制力,有利于我国教育法制的长远发展。一、受教育权的宪法内涵公民受教育权最早是以法律的形式出现的,并未在宪法中得到肯定。18世纪西方国家在一般法律中以受义务教育的形式对受教育权进行
3、了法律规定,如1717年普鲁士颁布的《普鲁士义务教育令》在全国确立和推行义务教育制度。20世纪以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各国人民的经济水平不断提升,人民的观念逐渐从解决基本温饱问题,转变为追求精神文化方面。世界各国逐步开始在宪法中将受教育作为一种宪法层次的基本权利加以规定,受教育权自此被真正作为一项人权受到各国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多重保护。由此可以看出,在现今社会,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已经在世界各国宪法制度中得到基本肯定。而我们需要探讨的问题是在宪法中确定的受教育权的内涵以及受教育权在法律上的实现方式和
4、可以获得法律救济的途径。台湾学者耿云聊这样认为:受教育权的重要程度已经上升到宪法层面,在这个层面上,普通群众有权请求国家提供适当的教育环境和受教育的机会,以保证公民获得知识,健全以及发展人格。大陆部分学者则认为:受教育权是指公民在各个教育机构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学得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素养的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对受教育权的解释是:“受教育的权利是指公民有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接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是受教育权在宪法层次的立足点,归根结底是基本权利义务关系,有自己独立的价
5、值。而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受教育权更多的是在表达公民与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教育机构之间的关系,其救济方式主要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途径。我国学者关于受教育权的涵义尚缺乏统一的认识,由于受教育权是一项复合性的权利,各个学者的定义无法完全涵盖受教育权的全部内容、性质和特点。若从受教育权的保障和救济的角度来思考,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对于受教育权的解释显得非常切合,其更为侧重公民受教育权的权利方面。而正如解立军教授所提到的,作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的受教育权,每一位普通公民都拥有在符合国家教育制度举办的学校或其它教
6、育机构中学习的权利应是其基本内涵。无论是国家、社会抑或是个人,都不可剥夺公民在教育机构中的就学机会或是在相同的就学机会面前设定不平等的门槛使公民遭受不平等待遇,侵害公民在具体生活中的就学机会即是侵害公民的受教育权。二、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制度域外考察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尽管成绩斐然,但教育法理论尤其是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理论在调整教育冲突利益关系方面仍处于逐步成长阶段,而自20世纪以来,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各国对于人权保护的重心做出了一定的调整,将受教育权提升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加以保护,并
7、将受教育作为一种基本权利写入宪法。有荷兰学者曾在《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一书中对于受教育权的宪法化进行统计,根据其发布的统计结果可以看出,在其统计的142个国家中,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受教育权的有73个,比例可达51.4%。从时间历程上来看,西方国家对于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理论和制度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因此,对于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的域外规定进行考察,并进一步做中外比较研究,就显得格外重要。一般认为,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制度是以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教育活动中的纠纷进行裁决,维护受损一方的合法权益,并给予其法律上
8、的补救,是法律救济在教育活动中的具体体现。而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在教育领域中应当得到同样的适用。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制度在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中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等可以通过宪法诉讼和行政诉讼制度来解决教育纠纷,而英美法系的国家则是通过司法审查制度对受教育权的纠纷进行裁决。同时,有些国家为受理学生的申诉建立了专门的教育裁判机构,该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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