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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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研究教育学原理专业博士研究生范履冰指导教师张维平教授张诗亚教授摘要本研究主要是为了解决受教育权法律救济这一教育法上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我国教育法学的自我确认和发展找到新的生长点,为教育法学的研究探索从“理论”到“行动”的新范式,为我国教育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人权、法治、个性、自由是现代社会追求的核心价值。“法之所存,人性本张”,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是教育领域人权和法治的体现,是教育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受教育权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要保障和实现受教育权,最关键的是建立受

2、教育权的法律救济制度。受教育权法律救济为法律上的受教育权赋予生命力,使法律上非人格的“抽象的权利”、“休眠的权利”变成富有生命力的“活的权利”、“行动的权利”。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引发的法治观念和教育理念以及相应的制度变革,是其他任何方式包括教育立法所无法替代的。1954年美国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一案,推翻了教育领域长期实行的“隔离但平等”原则,掀起美国黑人第二次解放运动;1995年,齐玉苓受教育权受侵害一案,引发教育界、法学界对受教育权法律保护的广泛关注,被学界称为推动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1948年《世界人权宣

3、言》第26条第二款规定: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有助于培养受教育者尊重人权和个性自由发展的现代素质,受教育者个性化发展在受教育法律救济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和保护。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就是学生间接地参与教育决策与管理的过程,有助于改造学校以及教育机构的官僚和专制作风,建立民主、自由和充满活力的学习场所。自由与纪律、个性与社会性是教育过程中永恒的矛盾。教育过程就是人的社会化过程,就是人的存在和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学校、教师、学生、家长乃至社会都有各自的利益

4、诉求,难免会产生各种冲突,这些冲突通过受教育权法律救济机制,可以得到及时和有效的解决,保持正常的教育秩序。本研究综合运用了文献法、调查访谈法、比较研究法以及案例分析法。首先通过对大量教育法律纠纷案例的统计分析,初步揭示我国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接着以受教育权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系统深入地分析了受教育权的可诉性以及受教育权法律关系的性质。同时,比较借鉴国外(地区)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理论与制度方面的成功经验和I作法。在此基础上,分析论证既体现教育法治化要求又符合教育活动规律的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原理.最后探

5、讨如何建构和完善我国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受教育权及其可诉性是本研究的理论支点。因为,某项权利的可诉性决定了该项权利获得法律救济的可能性。通过对受教育权概念及其特点的分析,受教育权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一个多重复杂的权利集合。因此,不能笼统地说受教育权是否具有可诉性。本论文从三个层面分析论证了受教育权的可诉性:一是受教育权作为自然人应当享有的普遍人权,人的可教育性决定了受教育权是任何人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受教育权作为国际法上普遍和基本的人权,通过非歧视性原则的扩展适用等方式,已经在国际和区域层面得到国际人权法越来越

6、充分的保护和救济;二是作为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不论是自由权性质的受教育权还是社会权性质的受教育权,其可诉性都得到了理论上的阐释和司法实践特别是违宪审查机制的证实。受教育权作为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更是将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效力扩展到了除国家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三是像劳动权等新型社会权利一样,将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受教育权转化为教育法上受教育者的具体权利,既是国家立法机关的义务,也是解决受教育权可诉性的策略,比如我国《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在学校教育过程中享有的具体权利无疑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受教育权法律关系特别

7、是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直接影响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性质和方式。德国公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日本教育法上的教育契约理论、英美普通法上的“代替父母”(Inlocoparentis)理论以及美国学校(学区)豁兔权理论是关于学校法律关系的几种代表性理论。它们反映了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关于学生受教育权利以及学校法律关系的理解,反映了国家主义教育思想在世界范围内的形成、确立和消解过程。同时,我们应当避免尚未从教育国家化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又一脚踏入教育市场化的泥淖。通过分析学校法律关系在教育思想和制度变革的历史背景中的演绎规律,

8、揭示了受教育权法律关系以及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最后,结合我国教育改革的理论与实践,提出我国受教育权法律关系的性质定位与相应的法律救济制度的选择适用标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教育法以及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理论与制度尚处于成长起步阶段,而西方国家自20世纪以来特别是在二战以后,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经历了一个长期探索、发展和成熟的过程,积累了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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