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配偶权的法律救济

论配偶权的法律救济

ID:9781702

大小:53.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5-09

论配偶权的法律救济_第1页
论配偶权的法律救济_第2页
论配偶权的法律救济_第3页
论配偶权的法律救济_第4页
资源描述:

《论配偶权的法律救济》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论配偶权的法律救济 摘要“包二奶”现象日益普遍,因这一现象引起的离婚案件也日渐攀高,为保护受侵害的配偶关系,必须通过法律进行规制,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妇女的权益。从侵权损害赔偿的角度,辨析阐明解决“包二奶”现象并不意味着通过刑法规制,而应当秉持适当补偿兼顾公平的原则,对过错当事人及第三者的侵权行为予以民事上的调解与赔偿,辅之以其它救济方式,在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前提下,更为有效的维护受害方妇女的合法权益,就此提出几点立法建议。  关键词“包二奶”配偶权公平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0.5(一)配偶权的保护与婚姻法修改建议  在二十世纪

2、前期,人们通常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定性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在当时,人们认为这种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其损害事实,有过错一方配偶与第三人的通奸行为致使无过错一方名誉权遭到损害。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上说,在客观上“包二奶”行为确实是引起了无过错配偶一方名誉损害结果的发生,而且发生这种过错在主观上存在故意,即明知其行为会对国家保护的合法婚姻家庭关系造成损害,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④因此,以侵害名誉权对这种行为进行立法规制也是很有道理的,依照侵害名誉权对行为人追究民事责任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可以说是有理有据。但

3、损害名誉只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行为的间接结果,其直接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婚姻关系,也即夫妻间排他性的配偶权,造成直接损害的是配偶的身份利益,因而,笔者认为,依照配偶权保护规定制裁此类侵害婚姻关系者才是最为合适的做法。  保护配偶权,依法惩治破坏婚姻关系的第三者,笔者认为,应当借鉴国际上关于家庭暴力和人格权请求权领域的相关立法经验,设定禁止令予以警告,在行为人拒不悔改的情形下,除无过错一方明示不予追究外,造成婚姻破裂的,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适当补偿、兼顾公平原则,法官可自由裁量对无过错一方进行偏向性裁判;如果离婚时无过错一

4、方提出损害赔偿的,建议夫妻析产后再以过错方财产进行赔偿,立法(可参照当地生活水平)制定赔偿下限或者在保证生活的前提下以其上半年年收入作为参考,一次性付清其十年收入的百分十至十五作为赔偿额以弥补无过错方的损失,涉及子女抚养时,可适当倾向性裁判。  第三者与过错一方配偶共同实施了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是共同侵权的共同犯,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其承担的损害赔偿应当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主。过错方与第三者可根据过错大小,按比例分担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部分可参照我国精神损害相关规定进行适当赔偿。  (二)包二奶侵权责任的责任形态  

5、配偶权可以说是一种婚姻家庭权利,属于人格身份权,依照《民法通则》第120条之规定,通常情况下,对于此类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法律救济途径: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各个途径有其特定的存在意义。当下应当更加注重其它救济途径的结合适用及相关注意事项,除通常人们认可的道德监督规范外,笔者对此有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停止侵害,建议增设前置禁止令。停止侵害并不意味着侵权行为人与第三者就打死不相往来,而是说要求行为人与配偶以外的第三者断绝钱色交易。基于人性的侥幸心理,间断交易同样存在保持关系的可能性。笔者认为

6、,对此可以借鉴国际上关于家庭暴力和人格权请求权领域的相关立法经验,设定前置禁止令⑤,即基于配偶权向法院提起告诉,要求停止侵害,先禁止侵权行为人继续交往,否则将承担更为严重的后果,即如果出轨一方与第三者交往以后,接到禁止令后,有过错配偶一方若继续保持这种不当关系,则过错配偶一方和第三者都应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既给了过错方配偶以悔改的机会,又为婚姻是否真正破裂提供了判决的事实依据。  第二,必需赔礼道歉,尽量降低影响。民事案件注重先调解后诉讼,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若仍在婚姻存续期间,这一救济方式事实上是只针对第三者而言

7、的,对于无过错方来讲,如果原谅其配偶就意味着如果第三者与过错配偶一方不再纠缠,那就是最好的道歉方式了。而配偶间的赔礼道歉对于一般人而言也只是家务事罢了。但无论如何,如果因为第三者的缘故而导致婚姻破裂,那么即便是赔礼道歉也是于事无补的。一般情况下,人们倾向于用物质手段弥补精神损害,弥补损失以降低影响,特别是因家庭破裂给孩子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三,损害赔偿是关键,并可向“二奶”求偿。“包二奶”行为既是侵权行为,就应当有侵权赔偿的立法规范。对于过错一方配偶的侵权损害赔偿,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由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导致

8、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在《解释(一)》明确了损害赔偿的内容与相关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笔者认为对于此类损害赔偿可借鉴西方立法,将期待利益也包含在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之中。而对于“包二奶”行为当事人之一——“二奶”虽然不是我国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