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名人肖像权侵权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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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人肖像权侵权的法律救济【内容摘要】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以自然人的人身权益从抽象到明确的渐进式的发展历程,表现了近代中国法制观念在人身权益方面从注重财产保护发展到更加注重自然人人格利益的保护,从立法方面对司法裁判提供了更为准确的权利定义和司法救济的依据。但成文法的局限性和人身权益本身的特殊性,没有在法律的刚性层面予以明确,使《侵权责任法》在人身权益保护方面没有太多对实践的指导意义,但是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确是从司法实践更准确的说是司法裁判方面为顺应时代潮流而对立法的超越和突破。【关键词】人身权肖像权公开权刘翔汤镇宗王军霞自由裁量权【全文】人身权,也就是人格权,从《民法通则》开始

2、直到《侵权责任法》,才得以明确人身权的完整内涵和种类。人身权与财产权一起,同属于民事权益,从民法学的角度来看,人格权不仅是道德上的权利,也不单纯是政治上和公法上宣称的人权,而更重要的是以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为主要内容的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权。我国宪法和法律确认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婚姻自主等等权利,都是个人在社会中作为人所应有的基本权利,也是在社会中同他人协调生存所必备的权利,同时还是人把自己与社会连接在一起并与社会发生各种联系与交往的前提。民法对这种权利进行具体规定并实行严格的保护,不仅是对个人私权的保障,更是对社会正义的捍卫和对人类最高理想的追求王晓能、赵英敏

3、:《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对于人身权《民法通则》未明确列举,而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对人身权做了中国人身权益立法过程中迄今为止最全面的列举: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本文仅对肖像权的侵权和司法救济发表拙见,以资参考。一、肖像与肖像权肖像,是指个人形象以图画影响等方式的客观再现,是个人形象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特定背景环境下的客观显示,肖像作为人格要素之一种

4、,应属个人专有,是个人正常形象的客观反映。肖像权是肖像人支配自己作为人身要素之一的肖像而产生的专有权利。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肖像创制权,肖像使用权和肖像维护权。对自然人肖像的保护,关键在于使个人正常的形象不受外来的不良影响和歪曲,从而确保人格的圆满无缺、不受侵害。因此,对肖像的侵害,即体现为人格受侵害;而对人格的侵害,通常会产生两种侵害后果:一为使人格缺失,例如使个人身体受损或者使个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二为使人格商业化,即使人格等同于金钱,从而导致人格价值受贬损。二、中国与美国人身权益保护的侧重对于保护的侧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着明显的区别。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经历了“文化大革命”时期人

5、身权受到了极端的践踏的中国杨立新;从民法通则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人格权法的产生、发展与展望.2006年9月18日.在法律中侧重于对诸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等这些人身性人格权益的保护;而美国法更注重于对姓名权、肖像权的商业价值和其商业利用的保护,能够充分体现出人身权益所具的能为商业利用、具有财产价值的法律属性,并发展成为了一套以公开权为保护对象的比较完善的相应的制度体系。两者相比较而言,本人认为美国法中公开权对解决本文关于名人肖像权侵权与司法救济更具有指导意义。三、美国法中的肖像权的保护——公开权的民事救济江平、程含红:《商事人格权论》.根据美国反不正当竞

6、争法(第三次)重述、加利福尼亚州民法典和有关判例的规定,将姓名、肖像、声音等人格标识等等人身权益称之为公开权,其基本的侵权行为形式是:未经许可对他人的姓名、肖像、声音等人格标识进行商业性使用和对他人的非固定真实表演进行模仿。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把人格标识与商业产品(包括商业服务)相联系。如把某影星的肖像印制在生产、销售的T恤衫上等。2、使用他人人格标识为商业产品做广告。3、在传媒中使用他人的人格标识。4、使用他人人格标识为媒体做广告。5、对他人表演的复制和对复制品的播出。6、对他人表演的模仿。公开权主要采取两种救济方式:禁令和损害赔偿,它们都是侵权法中的救济手段:(一)禁令救济:申

7、请法院颁布命令,禁止被告实施侵害行为。(二)、损害赔偿:①原告获得的损害赔偿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被告盗用行为所造成的金钱损失。比如原告因此所失去的在出售其公开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人格标识方面的盈利。二是侵权行为人因其盗用行为的金钱所得。上述两种赔偿形式,原告可以选择数额较高的一种。②原告可以获得对其人格标识擅自使用的公平的市场价值。这一赔偿额通常表现为侵权人没有为获得允许而支付其应支付的合理的许可费用,这种赔偿方式在难以证明原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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