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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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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配偶权的性质及救济「摘要」配偶权之性质经历了由绝对权、支配权向相对权、请求权演变的过程。配偶权之相对权性质界定对于剔除理论障碍和完善其保护体系具有关键性作用。本文意在探索和完善以其相对权性质为核心的配偶权制度体系。 「关键词」配偶权,相对权,婚内强奸,第三者插足 “《婚姻法》(修正案)是我国立法部门关于对婚姻法的修改分两步走的精神所迈出的第一步,即对婚姻家庭领域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和新情况率先回应,先予修改和补充,以及时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而将婚姻法体系的全面完善留待第二步。”[1]《婚姻法》修订前后,曾一度争论纷纷的配偶权问题,便
2、在这“率先回应”之中,相应的也就进入了需进一步“完善”的行列。新《婚姻法》对配偶权的主要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如新《婚姻法》第四、十四、十五、十六条等),却未明确提出“配偶权”的概念;对配偶权以上内容的侵权与救济作了尝试性规定(如第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却未明确配偶权的性质,自然也就不可能明确这些尝试与配偶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因而有关婚姻侵权与保护的理论障碍与实践困境,并未随着新《婚姻法》的公布实施而消除,相反却成为急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解决此问题的关键之点在于从严格概念法学的角度重新界定配偶权这一权利类型的性质。
3、因为在先前的争论中,大多数学者是在设定配偶权为绝对权的前提下展开其探讨的,殊不知这个性质前提之设定,正是其损耗自身理论之社会价值和难以自圆其说的根源所在。本文拟论证现代配偶权是一种相对权、请求权,并以此为突破口来探讨配偶权的救济等相关的问题。 一、关于配偶权性质的论争及评价 对配偶权的性质历来存在争议的原因,在于配偶人身关系本身具有特殊性和演变性(如各国立法中夫妻身份制度正随着时代变迁和文明演变而不断变化)。但是,配偶人身关系同时也具有许多固有的自然属性,从而为界定配偶权性质的提供了重要依据。在对配偶权的性质进行考证之前,有必要先予明确
4、现代配偶人身关系(配偶权)的属性。从词源上看,“配偶”一词是指夫妻双方互为配偶,亦指男女相配为夫妻,而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依法结成的伴侣;从现实中看,这种夫妻的共同生活具有伦理性强,结合的开放性,分离的拘束性,对内的私密性,对外的公示性以及应予尊重的利益性等自然属性。 《婚姻法》修订前后,我国学者对配偶权性质问题几乎呈集体无意识状态,大都在整体上设定配偶权为绝对权、支配权的前提下展开各方面之探讨,尽管多有学者引用国外配偶权定义(这些定义能体现出配偶权的相对权性质),却未引起学界的足够关注。时至今日,笔者尚未见到专论配偶权性
5、质的文章,只是近日有学者开始在撰文中质疑将身份权(包括配偶权)完全绝对权化,有的还提出身份权应有绝对身份权与相对身份权之分。本文即循着这条思路来厘清配偶权的性质等相关问题。笔者回顾学者们对配偶权定义和特征的论述并结合国外立法例,归纳出如下观点: (1)专属支配说。认为“配偶权是男女双方婚后基于配偶身份享有的专属支配权。”[2]“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3]“配偶权是绝对权。其性质不是相对权而是配偶共同享有的对世权、绝对权,是表明该配偶权之
6、所以为配偶,其他任何人不能与其成为配偶。”[4] (2)法定身份权。认为“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婚姻关系中夫妻享有的身份权利,其他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5]“配偶权是合法夫妻双方因结婚,基于婚姻的效力和配偶身份而享有或承担的特殊的民事权利和义务。”[6] (3)性权利说。认为“配偶权是项民事权利,夫妻互为配偶,就有配偶权,核心特色是性权利。”[7] (4)请求说。认为“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8]“配偶权是配偶双方互相享有的请求对方为体现特定配偶身份利益而作为或不作为的基本身份权。”[9]
7、(5)尊重说。认为“配偶权是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间的共同生活应受配偶另一方及第三者尊重的权利。”[10]“夫妻共同生活不被外界打扰并发展下去,对夫妻任何一方来说都是一种‘利益’,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对他进行保护,但当然不能以一种支配权对待这种权利,因为夫妻一方不可能对另一方进行支配。”[11] 结合前述夫妻人身关系的几个自然属性,分析上述观点: 首先,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各观点都承认配偶权具有权利性,而且是一种身份权。只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界定存在差异,有的认为夫妻双方互为权利义务主体,而任意第三者也是义务主体;有
8、的认为夫妻双方共同体是权利主体,而任意第三人是义务主体。(2)各观点都主张配偶权具有利益性,如身份利益、性利益、陪伴利益等,因而具有不可侵性,应予保护,无论是对于第三者还是对于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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